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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縣依法拆除一違建甲魚養殖場

南海網、南海網用戶端屯昌4月28日消息(南海網記者莊曉珊 通訊員鄧積釗)為了加強水工程管理, 嚴厲打擊違法佔用水工程管理保護範圍內區域違法建設行為, 4月28日, 屯昌縣屯城鎮和水務局、國土局、綜合執法局等多部門採取聯合行動, 依法拆除屯城鎮大同水庫管理保護範圍內違建的甲魚養殖池以及其他設施。

據屯昌縣水務局有關人員介紹, 2016年7月18日, 該局收到群眾舉報, 養殖戶曠某豔長年以來在屯城鎮大同水庫保護範圍內築壩圈水、建甲魚養殖池及其他設施。 接到舉報, 該局開展測繪勘查後於2016年12月8日立案查處,

調查發現, 當事人曠某豔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擅自在屯城鎮大同水庫管理範圍內建設養殖池以及其他設施, 養殖池面積為7068.79平方米(10.603畝), 影響了水庫的蓄水、防洪、澆灌功能和水庫的運行安全和效益發揮,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和《海南省經濟特區水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 2016年12月26日, 該局依法向當事人曠某豔送達《水行政處罰決定書》, 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水庫管理範圍內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恢復水庫原狀。

在調查動員期間, 屯昌縣屯城鎮和水務局等有關部門積極採取多種形式, 多次上門反復向當事人曠某豔一家宣傳甲魚養殖對水庫環境危害和對水庫的蓄水、防洪、澆灌功能的影響。

但當事人曠某豔卻充耳不聞, 對責令要求置之不理, 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拆除義務。

2017年7月11日, 屯昌縣水務局依法向屯昌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7年12月11日, 在屯昌縣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執行的裁定後, 向當事人曠某豔送達了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 並于當天向社會做出了強制執行公告。 2018年4月16日, 向當事人曠某送達了強制執行通知書, 限其七天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物及其他設施。 七天期限已過, 當事人曠某豔尚未自行履行行政決定。

4月28日上午, 屯城鎮和縣水務局、縣國土局、縣綜合執法局等多部門採取聯合行動, 依法拆除甲魚養殖池以及其他設施。

目前, 養殖場內甲魚養殖池和房屋、圍牆、圍欄拆除完畢,

同時對養殖過程中遺留的污染物進行了全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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