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淩晨0時許, 31歲的四川一醫院女醫生周倩(化名), 接到警方通知後, 來到地鐵七號線槐樹店站, 救治一名臉部受傷的中年男子。 周倩和一名護士、一名保安登上救護車趕到地鐵站, 看到一名中年男子坐在椅子上, 臉部有外傷, 流了不少血, 衣服都染紅了。
誰知, 就在醫生準備為他包紮傷口時, 男子一腳踹向女醫生胸腹部, 病歷顯示, 周倩被男子踹中胸腹部後, 多處軟組織挫傷。 在男子動粗後, 現場民警跑了過來, 控制住了他。 隨後將男子帶往醫院進行救治, 在救護車上, 男子情緒不穩, 一身酒氣,
根據現場視頻, 踹人的男子情緒激動, 疑似醉酒, 自稱是“辦公室主任”, 甚至靠在民警肩上對民警說, “我記到你了, 編號XXXXX, 我要去告你!”目前, 警方已介入此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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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毆打他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傷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二者區別在於, 一是違法, 二是犯罪。 在女醫生不構成輕傷的情況下, 打人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將被處以行政拘留並伴有行政罰款。 若女醫生傷勢較重, 構成輕傷以上, 那麼打人者將面臨刑事處罰, 會有牢獄之災。
在被國家公權力處罰後, 同樣需賠償受害人所遭受的, 如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民事損失。
打人者能夠以醉酒為由, 免收處罰?
答案是否定的, 醉酒並不能免受處罰, 其與精神病人是不同的, 其在喝酒前是能夠預想到酒後的將會產生的有關不利後果, 但是卻放任其產生。 為此, 不論是刑法上、行政法亦或民法上, 均否定醉酒能夠免責的情形。
律師提醒:管好自己的脾氣, 收住自己的手腳, 當糾紛產生時, 應當運用法律的手段合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