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每日一案」律師:喝醉酒打人不免責,且還可能有牢獄之災!

案件事實

4月25日淩晨0時許, 31歲的四川一醫院女醫生周倩(化名), 接到警方通知後, 來到地鐵七號線槐樹店站, 救治一名臉部受傷的中年男子。 周倩和一名護士、一名保安登上救護車趕到地鐵站, 看到一名中年男子坐在椅子上, 臉部有外傷, 流了不少血, 衣服都染紅了。

誰知, 就在醫生準備為他包紮傷口時, 男子一腳踹向女醫生胸腹部, 病歷顯示, 周倩被男子踹中胸腹部後, 多處軟組織挫傷。 在男子動粗後, 現場民警跑了過來, 控制住了他。 隨後將男子帶往醫院進行救治, 在救護車上, 男子情緒不穩, 一身酒氣,

說話不著邊際。

根據現場視頻, 踹人的男子情緒激動, 疑似醉酒, 自稱是“辦公室主任”, 甚至靠在民警肩上對民警說, “我記到你了, 編號XXXXX, 我要去告你!”目前, 警方已介入此事調查。

律師觀點

(點擊圖片, 進入謝律師小程式, 諮詢法律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毆打他人的,

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傷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者區別在於, 一是違法, 二是犯罪。 在女醫生不構成輕傷的情況下, 打人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將被處以行政拘留並伴有行政罰款。 若女醫生傷勢較重, 構成輕傷以上, 那麼打人者將面臨刑事處罰, 會有牢獄之災。

在被國家公權力處罰後, 同樣需賠償受害人所遭受的, 如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民事損失。

打人者能夠以醉酒為由, 免收處罰?

答案是否定的, 醉酒並不能免受處罰, 其與精神病人是不同的, 其在喝酒前是能夠預想到酒後的將會產生的有關不利後果, 但是卻放任其產生。 為此, 不論是刑法上、行政法亦或民法上, 均否定醉酒能夠免責的情形。

律師提醒:管好自己的脾氣, 收住自己的手腳, 當糾紛產生時, 應當運用法律的手段合法維權。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