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清的劉某怎麼也沒有想到, 閩清法院的法官居然駁回了他要求擔保人許某承擔擔保責任的訴求。 經過法官的耐心解釋, 他才明白是因為自己遲遲未向擔保人許某追責, 才導致擔保人許某擔保責任的免除。 對於自己的失誤, 劉某表示吃一塹長一智, 希望法院對這類問題進行法治宣傳, 讓廣大的借款人今後不要因為延遲起訴失去擔保人對自己債權的保障。
原來, 2016年7月時,
閩清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劉某和許某未約定保證方式, 因此許某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但借條中僅標明還款期限為2016年8月1日, 未約定保證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 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 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故許某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應自2016年8月1日起算六個月內。 劉某未在該期間要求許某承擔保證責任, 至2018年2月才提起訴訟, 故保證人許某免除保證責任。
法官說法:保證擔保是民間借貸中的普遍擔保方式, 保證擔保的期限可以進行書面約定, 若未約定保證期間, 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述期間內, 如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因此債權人應及時行使權利。 (縣法院)
編輯:劉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