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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清法院:借款人起訴超過期限,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閩清的劉某怎麼也沒有想到, 閩清法院的法官居然駁回了他要求擔保人許某承擔擔保責任的訴求。 經過法官的耐心解釋, 他才明白是因為自己遲遲未向擔保人許某追責, 才導致擔保人許某擔保責任的免除。 對於自己的失誤, 劉某表示吃一塹長一智, 希望法院對這類問題進行法治宣傳, 讓廣大的借款人今後不要因為延遲起訴失去擔保人對自己債權的保障。

原來, 2016年7月時,

在劉某工作單位旁開店鋪的林某找到劉某, 要求借款10萬元用於生意周轉, 借期一個月。 自己手頭沒有資金的劉某, 出於朋友間的信任, 就向自己的叔叔借款後, 將10萬元現金交給林某。 當時林某店鋪的合夥人許某也在現場, 劉某就要求許某在借條上簽字擔保。 借款到期後, 劉某多次向林某催討借款本金, 但林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 更讓劉某糟心的是, 一天上班時發現林某的店鋪已經關閉人去樓空。 憂心忡忡的劉某經過多方查找不能後, 在2018年2月將借款人林某和擔保人許某共同告上法庭。 案件審理過程中, 借款人林某未出庭應訴, 擔保人許某應訴答辯稱, 該筆借款確實由其進行擔保, 但擔保期限已經超過, 其擔保責任已經免除。

閩清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劉某和許某未約定保證方式, 因此許某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但借條中僅標明還款期限為2016年8月1日, 未約定保證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 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 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故許某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應自2016年8月1日起算六個月內。 劉某未在該期間要求許某承擔保證責任, 至2018年2月才提起訴訟, 故保證人許某免除保證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 僅由借款人林某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說法:保證擔保是民間借貸中的普遍擔保方式, 保證擔保的期限可以進行書面約定, 若未約定保證期間, 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述期間內, 如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因此債權人應及時行使權利。 (縣法院)

編輯:劉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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