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新聞網(通訊員陳曉紅)以營利為目的長期開設麻將館, 供參賭人員賭博, 並提取“檯子費”, 近日, 黃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開設賭場罪案, 被告人張某被判決拘役六個月, 並處罰金5000元。
案情簡介:2016年9月中旬, 張某夥同宋某、吳某、熊某、小陳在黃州某社區車庫內長期開設麻將館, 該麻將館一共設有四台電動麻將機, 採取100元、20元的晃晃形式供參賭人員賭博, 並向參賭人員提供餐飲等服務, 每天上午、下午、晚上、淩晨四個時間段分別提取“檯子費”, 每次每桌提取110元至500元不等。 從9月中旬至11月2日張某與宋某、吳某、熊某、小陳共同經營。
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為賭博提供工具, 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 並邀約他人多次到該場所聚眾賭博, 構成開設賭場罪。 庭審中, 被告人張某對犯罪事實無異議並當庭自願認罪, 態度較好, 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 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