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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州區法院審結一起開設賭場罪案

黃岡新聞網(通訊員陳曉紅)以營利為目的長期開設麻將館, 供參賭人員賭博, 並提取“檯子費”, 近日, 黃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開設賭場罪案, 被告人張某被判決拘役六個月, 並處罰金5000元。

案情簡介:2016年9月中旬, 張某夥同宋某、吳某、熊某、小陳在黃州某社區車庫內長期開設麻將館, 該麻將館一共設有四台電動麻將機, 採取100元、20元的晃晃形式供參賭人員賭博, 並向參賭人員提供餐飲等服務, 每天上午、下午、晚上、淩晨四個時間段分別提取“檯子費”, 每次每桌提取110元至500元不等。 從9月中旬至11月2日張某與宋某、吳某、熊某、小陳共同經營。

2016年11月2日宋某又邀約陳某加入到麻將館中, 麻將館所有盈利6名“股東”平均分配, 從2016年9月中旬至2016年12月15日宋某、吳某、張某、熊某、陳某、小陳非法獲利13萬餘元(其他5人另案處理)。

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為賭博提供工具, 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 並邀約他人多次到該場所聚眾賭博, 構成開設賭場罪。 庭審中, 被告人張某對犯罪事實無異議並當庭自願認罪, 態度較好, 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 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法官提醒, 千萬不要誤認為開設麻將館就不屬於犯罪。 但是, 在現實生活中, 如果不以盈利為目的, 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 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 不以賭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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