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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冒牌”運動鞋 情侶被罰225萬元

成都中院發佈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王曉本報記者劉冰玉

一對情侶從外省購進大量假冒商標運動鞋, 並專門成立公司, 在成都、綿陽、濟南等地開門店銷售, 最終兩人雙雙獲刑, 共計被處罰金225萬元……4月25日, 成都中院發佈成都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涉及侵犯著作權、注冊商標權、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等多種類型。 本報選取其中3起予以報導。

案例1

開公司賣假鞋情侶雙雙獲刑

高某和王某系情侶關係。 自2014年7月起, 兩人從福建莆田等地購進大量標有假冒某注冊商標的運動鞋用於銷售,

並存放于王某在成都市武侯區租賃的一處倉庫。 高某負責進貨, 王某負責銷售, 兩人于同年9月9日成立了四川博高致遠貿易有限公司, 並承租了綿陽市涪城區涪城路及濟南市曆下區泉城路某門店用於銷售運動鞋。 公安機關接舉報後, 在其位於成都的倉庫內查獲了尚未售出的假冒某注冊商標運動鞋共計2558雙。 經成都市武侯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 上述被查扣的運動鞋價值人民幣222萬餘元。

成都中院審理認為, 高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 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113萬元;王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 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112萬元;對扣押在案的涉案運動鞋予以沒收。

【法官點評】本案在對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的情況下, 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 確立被侵權產品市場中間價認定規則的優先適用地位, 也有助於統一刑事司法在懲治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行為中對犯罪數額的認定規則。

案例2

加盟“火燒”被限制區域

李某通過網路資訊和實地考察, 加盟了成都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餐飲公司)的脆皮火燒店。 該餐飲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被告王某某。 2014年5月17日, 李某與餐飲公司簽訂加盟協定, 取得在廣州地區3家加盟店的特許經營權。

李某交納特許合作經營費95520元和保證金15000元後, 才得知被限制了經營區域,

在廣州越秀區及海珠區不能開店, 於是訴請解除合同、返還合作經營費、保證金、賠償經濟損失等。

法院審理認為, 雙方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原告以被告欺瞞矇騙和虛假宣傳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關於約定被特許人單方解除合同的規定, 被特許人仍可以在合同簽訂後的合理期限內單方解除合同。 故判決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餐飲公司返還李某特許合作經營費、保證金, 被告王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駁回李某的其他訴求。 【法官點評】在連鎖加盟經營模式普遍存在並蓬勃發展的社會背景下, 本案對於規範特許經營這一新型模式、提醒公眾理性選擇經營項目以及指導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積極的社會意義。

案例3

“借”別家名氣賣自家產品

成都某節水器具研究所自2007年成立以來一直將“某昌節水器具”作為企業簡稱。 該研究所發現長沙某電子公司未經研究所許可, 在百度搜索競價排名廣告中將“某昌節水器具全國免費熱線4006093848”作為標題突出顯示, 訪問者通過點擊該連結可直接進入該公司網站。 研究所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某電子公司在《中國節水》雜誌以及網站首頁顯著位置連續30天刊登聲明, 消除影響;賠償研究所經濟損失87500元, 合理開支12500元。

法院審理認為, 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

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予以保護。 某電子公司不恰當的利用了研究所商譽, 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決某電子公司賠償研究所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 在《中國節水》刊登聲明, 消除影響。 【法官點評】在互聯網環境中, 通過增強與搜尋引擎中關鍵字的關聯性來增加客戶的流覽量是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經常採取的宣傳推廣方式。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對利用互聯網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法院的裁判有效的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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