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的嫁妝系其婚前個人財產, 應歸其個人所有。 劉某婚前先後共收取張某彩禮款48800元及“三金”等, 考慮到劉某與張某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但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 雙方離婚後, 劉某應酌情返還婚前收取張某的彩禮款, 但返還的比例不宜過高, 酌定返還彩禮款48800元的50%即24400元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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