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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是不是就是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問:我和丈夫分居已經兩年了, 我們的婚姻關係是不是已經自動解除了?

答:首先,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 離婚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協定離婚, 即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 第二種是訴訟離婚, 即男女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 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可見, 我國並沒有婚姻關係自動解除的制度。

其次,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法院調解無效應當判決離婚。

我們可以看出, 雙方分居滿兩年的情形下, 也並不是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而是由法院判決離婚。

最後, 我國《婚姻法》對於分居也是有要求的, 要求是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在司法實踐中, 法院認定的分居通常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 雙方分開居住, 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 並不是因任何事(比如工作)分居法院都會判決離婚。

綜上所述, 婚姻關係並不會因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而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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