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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裝配式住宅建築檢測立標準 6種情況要進行協力廠商檢測

為了規範裝配式住宅建築的檢測方法, 控制裝配式住宅建築工程品質, 提升檢測結果的可靠性, 日前, 住房城鄉建設部向社會公開《裝配式住宅建築檢測技術標準(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 廣納各方意見。

2016年, 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的指導意見》指出, 發展裝配式建築是建造方式的重大變革, 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重要舉措, 有利於節約資源能源、減少施工污染、提升勞動生產效率和品質安全水準, 有利於促進建築業與資訊化工業化深度融合、培育新產業新動能、推動化解過剩產能。

目前, 我國裝配式住宅建築發展較快, 結構體系多樣, 預製部品部件在現場裝配工作量大, 不少構件之間連接靠人工作業, 人為因素對工程品質影響大, 一旦操作不當, 將形成極大的安全隱患, 尤其是對高層住宅建築, 其破壞後果更為嚴重。 為了保證裝配式住宅建築的健康、穩定發展, 在建設過程中運用檢測手段控制裝配式住宅建築工程品質, 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意見稿共有9章, 除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外, 還對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檢測、裝配式鋼結構檢測、裝配式木結構檢測、外圍護系統檢測、設備與管線系統檢測、內裝系統檢測進行了規定。

根據意見稿, 該標準主要適用於裝配式住宅建築的安裝施工與竣工驗收階段,

安裝施工階段從預製部品部件進場算起。

裝配式住宅建築安裝施工與竣工驗收階段應對涉及主體結構工程品質的材料、構件以及連接等進行檢測, 當僅由靜力性能檢測無法進行損傷識別和缺陷診斷時, 宜對結構進行動力測試。

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 要對裝配式住宅建築進行協力廠商檢測:涉及主體結構工程品質的材料、構件以及連接的檢驗數量不足;材料與部品部件的駐廠檢驗或進場檢驗缺失, 或對其檢驗結果存在爭議;對施工品質的抽樣檢測結果達不到設計要求或施工驗收規範要求;對施工品質有爭議;發生工程品質事故, 需要分析事故原因;相關法規、標準、合同等要求進行的協力廠商檢測。

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要求, 各方應於5月17日前, 將意見和建議回饋至第一起草單位浙江省建築設計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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