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8月, 李某駕駛車輛與犯罪嫌疑人徐某父親發生交通事故, 進而導致徐某父親身亡。 經交警勘查現場後, 事故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 隨後市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審理, 並判決李某向徐某支付賠償金。 在支付完部分賠償金後, 李某以經濟困難為由, 拖欠剩餘賠償款遲遲不予支付, 徐某多次催要未果。
10月17日, 犯罪嫌疑人徐某夥同多人, 將李某非法控制後, 一直非法拘禁在車裡, 期間多次辱駡毆打受害人致其腿部骨折, 前後控制時間長達8小時, 最後將受害人李某扔在鎮上國道邊上離去。 根據調查,
律師解析:
本案中, 徐某為了追討賠償金, 夥同多人私自將李某拘禁, 此時已觸犯了刑法構成非法拘禁罪, 拘禁期間, 多次辱駡毆打受害人,
犯前款罪, 致人重傷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律師提醒:
本案中, 徐某父親因交通事故去世身亡, 徐某本應是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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