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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為父報仇被抓!這不是愛的表達

案例:

2016年8月, 李某駕駛車輛與犯罪嫌疑人徐某父親發生交通事故, 進而導致徐某父親身亡。 經交警勘查現場後, 事故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 隨後市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審理, 並判決李某向徐某支付賠償金。 在支付完部分賠償金後, 李某以經濟困難為由, 拖欠剩餘賠償款遲遲不予支付, 徐某多次催要未果。

10月17日, 犯罪嫌疑人徐某夥同多人, 將李某非法控制後, 一直非法拘禁在車裡, 期間多次辱駡毆打受害人致其腿部骨折, 前後控制時間長達8小時, 最後將受害人李某扔在鎮上國道邊上離去。 根據調查,

刑偵大隊立即對嫌疑人徐某等人進行抓捕。 最終, 徐某順利歸案, 公安局也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對其餘涉案人員進行追捕。

律師解析:

本案中, 徐某為了追討賠償金, 夥同多人私自將李某拘禁, 此時已觸犯了刑法構成非法拘禁罪, 拘禁期間, 多次辱駡毆打受害人,

並致其腿部骨折, 行為人明知暴力行為能夠造成被害人重傷, 但仍然採取了暴力手段, 只是其方式選擇了非法拘禁而已, 應當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 從一重罪定罪處罰, 即按故意傷害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 致人重傷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律師提醒:

本案中, 徐某父親因交通事故去世身亡, 徐某本應是受害方,

經法院判決, 可以取得相應的死亡賠償金, 即使是李某還有剩餘的賠償金不願支付, 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李某確有困難, 償還也是時間問題, 通過法律手段就可以完成, 而不是要以非法手段採取私力救濟, 這樣是得不償失的, 不要因為一時的衝動, 觸犯法律, 因小失大。

億律法律諮詢 北京億律平臺

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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