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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意外險定義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 在出差或旅遊的途中因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或傷殘, 或保障範圍內其他的保障項目,

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

定義

旅遊意外險定義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 在出差或旅遊的途中因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或傷殘, 或保障範圍內其他的保障項目, 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 而這裡意外事故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意外發生的, 即被保險人未預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

(2)外來原因造成的, 即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

(3)突然發生的, 即事故的原因與傷害的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關係, 並在瞬間造成傷害, 來不及預防。

旅遊意外險定義的基礎內容是人身意外。 而意外險與旅遊險的區別在於, 意外險通常保障更單一, 而且保障時間長的可達1年, 短的也有幾天。 旅遊意外險大多時效性較強,

一般與出行時間對應。

投保方式

注意事項

如實填寫投保單

網上填寫投保單一定要正確填寫以免因為填寫了錯誤資訊而是保險公司在出險時拒賠, 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看清保險條款

很多投保人只知道旅遊團代理投保了旅遊險而不知投保險種的責任範圍,

沒弄清楚就糊塗投了保。

並非保得越多越好

選擇一定數量的保險險種投保, 自然有了更多的保障, 但是, 旅遊醫療險種是補償性險種保多了形成超額保險多交保費就不明智了。

出了事故應及時通知

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 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因此出現後應及時報案。 [1]

險種分類

交通意外險

交通意外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 以被保險人作為乘客在乘坐客運大眾交通工具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導致身故、殘疾、醫療費用支出等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主要包括火車, 飛機, 輪船, 汽車, 地鐵等交通工具。

人身意外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期內, 因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 支出醫療費用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 保險公司按照雙方的約定, 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保障專案分死亡給付、殘疾給付、醫療給付和停工給付。

航空意外險

在航空保險中, 航空意外險是離普通乘客最近的險種, 最高保額為200萬元。 保險金額按份計算, 保費每份20元, 每份保額20萬元。 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買10份, 即最高保險金額為200萬元。 保障時間是從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天以內。

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為8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旅行者。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註。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殘疾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受益人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殘疾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二)款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殘疾專案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及殘疾保險金累計給付以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三)醫療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在符合本條款第二十七條釋義的醫院(以下簡稱“釋義醫院”)進行治療,保險人就被保險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實際支出的按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的、合理的醫療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的部分,給付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無論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如果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則保險人只承擔合理醫療費用剩餘部分的保險責任。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襲擊;

(九)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動。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第八條 下列費用,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保險單簽發地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專案和藥品費用;

(二)因椎間盤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

(三)營養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整容費、美容費、修復手術費、牙齒整形費、牙齒修復費、鑲牙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誤工費、喪葬費。

發生上述第六、七條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九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分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期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准。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後,儘快做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七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位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位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十八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需要治療的,應在釋義醫院就診,若因急診未在釋義醫院就診的,應在三日內通知保險人,並根據病情及時轉入釋義醫院。若確需轉入非釋義醫院就診的,應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後三日內給予答覆,對於保險人同意在非釋義醫院就診的,對這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本保險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二十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6.被保險人的旅行交通票據(如機票、車票等)、酒店住宿票據、旅遊團費單據等旅行憑證,須提交影本並提供原件以查驗;

7.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8.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殘疾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殘疾鑒定診斷書;

5.被保險人的旅行交通票據(如機票、車票等)、酒店住宿票據、旅遊團費單據等旅行憑證,須提交影本並提供原件以查驗;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醫療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釋義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5.被保險人的旅行交通票據(如機票、車票等)、酒店住宿票據、旅遊團費單據等旅行憑證,須提交影本並提供原件以查驗;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如為境外就醫,保險責任中的醫療費用按照被保險人在國內的保險單簽發地相同治療的平均水準折算。本保險合同涉及的外幣與人民幣的匯率,以結算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外匯匯率為准。

第二十五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二十六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檔和資料:

(一)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檔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淨保費。釋義

第二十七條

【旅行】指因旅遊、洽談公務、探親等必須離開被保險人所在地的行為。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檔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實足年齡。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醫院】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的定點醫院,未約定定點醫院的,則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評審確定的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公立醫院,但不包括主要作為診所、康復、護理、休養、靜養、戒酒、戒毒等或類似的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醫院管理規則設置標準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小時有合格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及護理服務。

【無有效駕駛證】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註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3)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機動交通工具。

【高風險運動】指比一般常規性的運動風險等級更高、更容易發生人身傷害的運動,在進行此類運動前需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和行動上的準備,必須具備一般人不具備的相關知識和技能或者必須在接受專業人士提供的培訓或訓練之後方能掌握。被保險人進行此類運動時須具備相關防護措施或設施,以避免發生損失或減輕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潛水,滑水,滑雪,滑冰,駕駛或乘坐滑翔翼、滑翔傘,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駕駛卡丁車,賽馬,賽車,各種車輛表演,蹦極。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

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為8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旅行者。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註。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殘疾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受益人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殘疾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二)款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殘疾專案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及殘疾保險金累計給付以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三)醫療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在符合本條款第二十七條釋義的醫院(以下簡稱“釋義醫院”)進行治療,保險人就被保險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實際支出的按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的、合理的醫療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的部分,給付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無論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如果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則保險人只承擔合理醫療費用剩餘部分的保險責任。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襲擊;

(九)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動。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第八條 下列費用,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保險單簽發地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專案和藥品費用;

(二)因椎間盤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

(三)營養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整容費、美容費、修復手術費、牙齒整形費、牙齒修復費、鑲牙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誤工費、喪葬費。

發生上述第六、七條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九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分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期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准。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後,儘快做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七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位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位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十八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需要治療的,應在釋義醫院就診,若因急診未在釋義醫院就診的,應在三日內通知保險人,並根據病情及時轉入釋義醫院。若確需轉入非釋義醫院就診的,應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後三日內給予答覆,對於保險人同意在非釋義醫院就診的,對這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本保險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二十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6.被保險人的旅行交通票據(如機票、車票等)、酒店住宿票據、旅遊團費單據等旅行憑證,須提交影本並提供原件以查驗;

7.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8.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殘疾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殘疾鑒定診斷書;

5.被保險人的旅行交通票據(如機票、車票等)、酒店住宿票據、旅遊團費單據等旅行憑證,須提交影本並提供原件以查驗;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醫療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釋義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5.被保險人的旅行交通票據(如機票、車票等)、酒店住宿票據、旅遊團費單據等旅行憑證,須提交影本並提供原件以查驗;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如為境外就醫,保險責任中的醫療費用按照被保險人在國內的保險單簽發地相同治療的平均水準折算。本保險合同涉及的外幣與人民幣的匯率,以結算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外匯匯率為准。

第二十五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二十六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檔和資料:

(一)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檔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淨保費。釋義

第二十七條

【旅行】指因旅遊、洽談公務、探親等必須離開被保險人所在地的行為。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檔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實足年齡。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醫院】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的定點醫院,未約定定點醫院的,則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評審確定的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公立醫院,但不包括主要作為診所、康復、護理、休養、靜養、戒酒、戒毒等或類似的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醫院管理規則設置標準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小時有合格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及護理服務。

【無有效駕駛證】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註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3)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機動交通工具。

【高風險運動】指比一般常規性的運動風險等級更高、更容易發生人身傷害的運動,在進行此類運動前需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和行動上的準備,必須具備一般人不具備的相關知識和技能或者必須在接受專業人士提供的培訓或訓練之後方能掌握。被保險人進行此類運動時須具備相關防護措施或設施,以避免發生損失或減輕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潛水,滑水,滑雪,滑冰,駕駛或乘坐滑翔翼、滑翔傘,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駕駛卡丁車,賽馬,賽車,各種車輛表演,蹦極。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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