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一直是大家關心的問題, 今天要告訴大家的是, 單位發的這15種補貼/補助可免去個稅!也就是說部分情況不用徵收個人所得稅, 快來看吧。
1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 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2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補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達到離休、退休年齡, 但確因工作需要, 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 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取得的, 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視同離休、退休工資, 免征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 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 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3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個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獨生子女補貼和托兒補助費, 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超過規定標準發放的部分應當併入工資薪金所得。 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具體標準根據當地規定。
4生活補貼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 生活補助費, 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
5救濟金
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救濟金, 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6撫恤金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撫恤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7工傷補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
“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 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
8差旅費津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的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具體免征額標準,參考當地規定。
9誤餐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征個人所得稅。
而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10離、退休人員生活補助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11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標準,是因為公務用車補貼在內的公務交通補貼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務費用,這部分公務費用應由公司承擔,不構成員工的個人所得,也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天津標準: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費用,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費用扣除標準為我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500元(含500元)。《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7年9月25日公告2017年第7號)
12生育津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13軍糧差價補貼、軍人職業津貼、專業性補助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幹部工資薪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4號)規定:
(1)政府特殊津貼;福利補助;夫妻分居補助;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保教補助費;機關在職軍以上幹部公勤費(保姆用費);軍糧差價補貼,屬於軍隊幹部的免稅項目或者不屬於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不用繳納個稅。
(2)暫不徵稅的補貼、津貼有5項:軍人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專業性補助;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伙食補貼。
14商業健康保險
15供暖費補貼
按照當地標準在個稅稅前扣除,其中北京市等沒有標準,全額合併工資薪金繳納個稅,內蒙古、黑龍江、遼寧、河北等省及自治區都有相關標準。
【例】遼寧省:根據《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02〕4號)文件規定:“一、關於個人取得的採暖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個人領取的採暖費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8差旅費津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的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具體免征額標準,參考當地規定。
9誤餐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征個人所得稅。
而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10離、退休人員生活補助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11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標準,是因為公務用車補貼在內的公務交通補貼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務費用,這部分公務費用應由公司承擔,不構成員工的個人所得,也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天津標準: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費用,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費用扣除標準為我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500元(含500元)。《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7年9月25日公告2017年第7號)
12生育津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13軍糧差價補貼、軍人職業津貼、專業性補助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幹部工資薪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4號)規定:
(1)政府特殊津貼;福利補助;夫妻分居補助;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保教補助費;機關在職軍以上幹部公勤費(保姆用費);軍糧差價補貼,屬於軍隊幹部的免稅項目或者不屬於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不用繳納個稅。
(2)暫不徵稅的補貼、津貼有5項:軍人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專業性補助;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伙食補貼。
14商業健康保險
15供暖費補貼
按照當地標準在個稅稅前扣除,其中北京市等沒有標準,全額合併工資薪金繳納個稅,內蒙古、黑龍江、遼寧、河北等省及自治區都有相關標準。
【例】遼寧省:根據《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02〕4號)文件規定:“一、關於個人取得的採暖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個人領取的採暖費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不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