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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已付,過戶已辦,嘉興一奇葩房東竟然不肯搬離

N通 訊 員 遊情天 小薇

晚報記者 辛春喜

同年2月, 在不動產登記中心, 李某將房屋及車庫過戶登記到了王某名下。 過戶後, 王某通過銀行抵押貸款由銀行直接轉帳44萬元給李某。 至此, 王某只剩下1萬元未付, 該筆款項雙方約定了在交付房屋之日, 即5月1日再給付。 看著日曆, 離約定交房的日子也不遠了, 王某便滿心歡喜等待著入住。

時間很快到了約定交付房屋的日子, 令王某想不到的是, 李某竟明確表示不搬了, 這讓王某一時不知道怎麼辦才好。 王某隨後多次找李某協商, 但是一直沒有結果, 這一拖就是大半年過去了。 無奈的王某只能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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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 李某情緒失控, 言辭囂張, 開庭時沖出座位席, 辱駡律師, 她以無其他住處等理由拒絕從房屋內搬出, 並明確表示如果王某還是想要房屋, 得額外支付20萬元才願意交付。

庭審結束後, 李某多次來到法院反映情況, 其間情緒激動並威脅法官人身安全。 面對此般要求, 王某認為, 當時買賣房屋是雙方自願的, 李某應按約搬離, 李某是因為最近房價上漲才提出加錢的無理要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 王某和李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

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未違反法律規定, 合法有效, 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 王某按約已支付了69萬元購房款, 李某雖已按約將房屋產權過戶給了王某, 但未能按約交付房屋, 構成違約, 應承擔違約責任。 李某要求王某再支付20萬元才能交付房屋的主張, 屬無理, 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法院判決李某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交付房屋及車庫, 並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據悉, 李某收到判決書後, 未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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