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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反復核實每一筆受賄事實 海南一國企高管受賄千萬終獲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04-24 16:00:25

不久前, 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對海南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劉明貴案進行宣判, 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並處罰金180萬元。 該案涉案金額達1200多萬元,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對每一筆受賄事實都反復核實, 以扎實工作確保了辦案品質。

十年受賄千余萬

檢察辦案人員查明:劉明貴共計受賄人民幣1085.7萬元、港幣130萬元、美元1.5萬元和一對價值7000元的花梨木椅, 總計折合人民幣1221萬餘元。

案發時53歲的劉明貴出生在江西省南昌市, 從1999年11月便坐上了海南省電子工業總公司總經理的位子, 後來又先後任海南省興業聚酯公司總經理、海南鋼鐵公司總經理, 2007年2月至2016年8月任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檢察機關指控, 劉明貴插手工程項目, 收取大筆的好處費。 他在受賄犯罪的歷程中, 撈到的第一筆50萬元賄款, 是在他2000年任職海南省電子工業總公司期間發生的。

2000年10月, 海南省電子工業總公司與廣州市商業對外儲運公司發生倉儲租賃合同糾紛, 海南省電子工業總公司將廣州市商業對外儲運公司訴至廣州市中級法院, 委託深圳市振昌律師事務所律師姜涵時代理該訴訟案件。 最終, 該案經一審、二審程式後, 於2005年5月以調解方式結案, 廣州市商業對外儲運公司賠付2000萬元給海南省電子工業總公司。 海南省電子工業總公司將勝訴標的30%即600萬元作為代理費用支付給姜涵時所在律師事務所後, 姜涵時將180萬元介紹費付給了介紹人林享都。 之後, 林享都將50萬元交由楊某轉送給劉明貴作為感謝費。

經檢察辦案人員查明:10年間, 劉明貴共計受賄人民幣1085.7萬元、港幣130萬元、美元1.5萬元和一對價值7000元的花梨木椅,

總計折合人民幣1221萬餘元。

就在劉明貴憑權斂財, 屢屢受賄得意忘形之際, 2016年春節剛過, 海南省紀委派出巡視組對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進行巡視。 眼見巡視組成員整日查帳, 他痛苦地作出決定:與其坐等被查, 不如先洗清自己。

2016年5月30日一早, 劉明貴向紀檢監察機關坦白交代了組織上已掌握的其收受個體老闆李鐵鐘送錢的違紀問題, 為表示誠意, 他將111萬元違紀款上繳海南省紀委廉政帳戶。 2016年8月4日, 海南省紀委決定對劉明貴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劉明貴到案後, 坦白交代了組織已掌握的其收受李鐵鐘等5人財物的違紀問題, 並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的其收受姜涵時等人財物的涉嫌違法犯罪問題。

很快, 海南省紀委將劉明貴涉嫌受賄犯罪線索移送海南省檢察院。 海南省檢察院指定該院第一分院辦理此案。 2016年9月13日, 劉明貴涉嫌受賄一案被立案偵查。 同年9月30日, 劉明貴被執行逮捕。

固定證據追贓款

隨著檢察辦案人員取證、固證、核證工作緊鑼密鼓進行, 行賄人及證人相繼到案, 劉明貴受賄案的所有人證、物證、書證全部得以及時獲取。

檢察機關審查發現, 該案涉案金額巨大:2005年7月, 劉明貴任海南省電子工業總公司總經理期間, 一次受賄50萬元人民幣;在海南省鋼鐵公司總經理任上, 先後15次受賄人民幣235.7萬元、港幣110萬元、美元1.5萬元和一對價值7000元的花梨木椅;2007年7月至2016年8月,

劉明貴任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 先後5次受賄人民幣800萬元、港幣20萬元。

面對如此巨額受賄的貪官, 辦案人員心中明白, 有供無證不能定罪, 因為受賄案件中證據是定罪的關鍵, 完整的證據鏈條才是保證辦案品質的基礎。 為此, 辦案人員根據劉明貴的交代, 在對每一筆受賄事實反復核實的基礎上, 迅速查找證人全面取證。

隨著偵查取證、固證、核證工作緊鑼密鼓進行, 行賄人及證人相繼到案, 劉明貴受賄案的所有人證、物證、書證全部得以及時獲取。

案卷顯示, 劉明貴被海南省紀委調查之前, 通過其妻余某退繳111萬元贓款, 轉入省紀委廉政帳戶。 在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偵查期間, 劉明貴交代了自己的所犯罪行後, 對其犯罪給國家、社會帶來的危害表示悔罪,並動員他的妻子主動退贓,以求得到法律的寬恕。之後,其妻余某退繳了贓款180萬元。

兩筆贓款合計291萬元,那麼其他贓款哪去了?多年的辦案實踐證明,衡量賄賂案件辦理是否成功,贓款贓物的追繳是關鍵,是鞏固辦案成果、穩固全案證據鏈條的有力支撐。劉明貴這起受賄案件涉案金額特別巨大,追贓工作的難度是不言而喻的。為最大限度地追回贓款,辦案人員再次提審劉明貴。

檢察辦案人員開門見山地問:“前幾次提審,你交代了受賄的事實,除去退出的291萬元贓款外,你受賄的其他贓款哪去了?你要明白,退贓的多與少,與下一步法院的定罪量刑有直接的聯繫。”“在此前的交代中,我說過了工程隊老闆魏茂文曾經給我送了50萬元,後來我沒給搞到工程他又要回去了。除退繳的291萬元外,我家裡花費了不少,還有一些錢讓李鐵鐘替我保管著。”“李鐵鐘替你保管了多少錢?”“大概有450萬元。”對這筆錢,辦案人員很快予以追繳。

當庭表示認罪服法

劉明貴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具體犯罪事實均予承認,但對部分涉案錢款的性質進行了辯解,公訴人以扎實證據一一反駁。劉明貴當庭表示認罪服法,真心悔過,請求法院從輕判處。

2017年6月19日,劉明貴受賄案由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同年8月14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刑事審判庭座無虛席,海南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及省審計廳工作人員、劉明貴的親朋好友數百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中,劉明貴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具體犯罪事實均予承認,但對部分涉案錢款的性質進行了辯解。他辯稱,有些人是在春節、中秋節前後送給他一些錢款,但這只是“朋友間的人情往來”;有些他負責的工程項目,即使對方不送錢財,他也會那樣完成工作,並不是主動為對方謀取利益。

對此,公訴人給予了反駁:刑法設立受賄罪的初衷就是為確保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作為公司領導,劉明貴在工程承建等重大事項上手握大權、行賄人正是看中他手中的權力才會去行賄。“為民辦事沒錯,但是收錢就是一種權錢交易。正常的人情往來會一下送幾十萬元、幾百萬元嗎?送錢的都是從事建設開發的老闆,他們給公職人員送禮為的就是得到關照,這不是受賄又是什麼?”

庭審中,劉明貴還辯解“其所收魏茂文的50萬元已於2008年交代李鐵鐘退還給魏茂文了,不應計入受賄數額。”

公訴人認為,該宗犯罪事實有被告人的供述、行賄人的證言相互印證,行受賄雙方對於受賄時間、地點、金額、送錢事由等情況的交代內容相吻合。相關書證材料證實,行賄人魏茂文謀取利益請托事項客觀存在,其送錢是看中劉明貴的職權以便日後承攬工程項目得到劉明貴的關照,幫其謀取利益,是一種權錢交易,應以受賄性質認定。

針對被告人劉明貴辯護人在案發前已將50萬元退回行賄人,能否認定為“收受請托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情形的疑問,公訴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上交的,不是受賄”情形,不能單純考量時間問題,更重要的是對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時受賄故意的判斷。經審查,劉明貴的退款行為是在其收受他人賄賂後發生的行為,其2007年收受款項時沒有任何拒收的意思表示,至退款前沒有任何退還的言行,亦不存在阻卻其退還的事由,其收受他人錢款時主觀上有接受和非法佔有請托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有收受財物的行為,已構成受賄既遂。其退款的原因並不具有主動性,從其退款的時間看,雖然供證關於退款的時間說法不一,但不影響對其退款是受賄既遂事後退贓行為的判斷,不影響對其受賄罪認定。

在檢察機關全面確鑿的證據面前,劉明貴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當庭表示認罪服法,真心悔過,請求法院從輕判處。

針對被告人劉明貴提出,是他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請求法院從輕判處的請求,法庭認為,被告人劉明貴到案前,其收受李鐵鐘等人財物的犯罪事實已被辦案機關掌握。劉明貴到案後,只是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收受姜涵時等人財物的犯罪事實,對劉明貴主動交代自己犯罪事實的坦白行為,可依法從輕處罰。

針對被告人劉明貴的辯護人提出劉明貴認罪態度好並積極退贓,請求對劉明貴從輕判處的辯護意見,法院根據已查明事實,被告人劉明貴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085.7萬元、港幣130萬元、美元1.5萬元和價值7000元的花梨木椅一對,總計折合人民幣1221.3759萬元,劉明貴已退贓款741萬元。據此,法庭採納了對劉明貴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明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1085.7萬元、港幣130萬元、美元1.5萬元,折合成人民幣,扣除已退出的贓款741萬元,尚差429.6759萬元未退出,依法應繼續追繳。行賄人魏茂文向被告人劉明貴行賄贓款50萬元,由於被告人劉明貴已退還魏茂文,此贓款應向魏茂文追繳。行賄人蔡一嘉向被告人劉明貴行賄價值7000元的花梨木椅子一對,被告人劉明貴已退還行賄人蔡一嘉,蔡一嘉將該對花梨木椅子出售,得款1.5萬元,其超出7000元部分屬於孳息,應連同贓款本身7000元一併追繳。

2017年12月15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對被告人劉明貴案進行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80萬元。

公訴人說案

腐敗大案多發生在工程項目建設、國土、房管等重點領域、關鍵崗位,這些地方權力過於集中,成為腐敗多發易發重災區。在查辦的國企高管腐敗案件中,受賄罪是國企人員觸犯頻率最高的罪名。賄賂犯罪侵害的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巨額賄賂犯罪的多發,嚴重毒害了社會風氣。

我們發現涉案人員普遍抱有對受賄犯罪的僥倖心理。有的認為自己幫行賄人謀取了利益,行賄人是出於感謝而主動行賄;有的認為好朋友、好哥們兒逢年過節送錢是人情往來,收起來心安理得。就國企高管而言,與之經常打交道的大多是從事工程、房產開發的“大老闆”,由於涉案人員手握實權,存在權力尋租的空間,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這些“大老闆”往往千方百計投其所好,請吃喝、請娛樂,借節日之機大肆行賄。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國家公職人員手中的權力不是個人謀取私利的資本,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在獲取利益的同時也能置人於死地。(正義網 江舟 韓俊)

對其犯罪給國家、社會帶來的危害表示悔罪,並動員他的妻子主動退贓,以求得到法律的寬恕。之後,其妻余某退繳了贓款180萬元。

兩筆贓款合計291萬元,那麼其他贓款哪去了?多年的辦案實踐證明,衡量賄賂案件辦理是否成功,贓款贓物的追繳是關鍵,是鞏固辦案成果、穩固全案證據鏈條的有力支撐。劉明貴這起受賄案件涉案金額特別巨大,追贓工作的難度是不言而喻的。為最大限度地追回贓款,辦案人員再次提審劉明貴。

檢察辦案人員開門見山地問:“前幾次提審,你交代了受賄的事實,除去退出的291萬元贓款外,你受賄的其他贓款哪去了?你要明白,退贓的多與少,與下一步法院的定罪量刑有直接的聯繫。”“在此前的交代中,我說過了工程隊老闆魏茂文曾經給我送了50萬元,後來我沒給搞到工程他又要回去了。除退繳的291萬元外,我家裡花費了不少,還有一些錢讓李鐵鐘替我保管著。”“李鐵鐘替你保管了多少錢?”“大概有450萬元。”對這筆錢,辦案人員很快予以追繳。

當庭表示認罪服法

劉明貴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具體犯罪事實均予承認,但對部分涉案錢款的性質進行了辯解,公訴人以扎實證據一一反駁。劉明貴當庭表示認罪服法,真心悔過,請求法院從輕判處。

2017年6月19日,劉明貴受賄案由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同年8月14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刑事審判庭座無虛席,海南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及省審計廳工作人員、劉明貴的親朋好友數百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中,劉明貴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具體犯罪事實均予承認,但對部分涉案錢款的性質進行了辯解。他辯稱,有些人是在春節、中秋節前後送給他一些錢款,但這只是“朋友間的人情往來”;有些他負責的工程項目,即使對方不送錢財,他也會那樣完成工作,並不是主動為對方謀取利益。

對此,公訴人給予了反駁:刑法設立受賄罪的初衷就是為確保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作為公司領導,劉明貴在工程承建等重大事項上手握大權、行賄人正是看中他手中的權力才會去行賄。“為民辦事沒錯,但是收錢就是一種權錢交易。正常的人情往來會一下送幾十萬元、幾百萬元嗎?送錢的都是從事建設開發的老闆,他們給公職人員送禮為的就是得到關照,這不是受賄又是什麼?”

庭審中,劉明貴還辯解“其所收魏茂文的50萬元已於2008年交代李鐵鐘退還給魏茂文了,不應計入受賄數額。”

公訴人認為,該宗犯罪事實有被告人的供述、行賄人的證言相互印證,行受賄雙方對於受賄時間、地點、金額、送錢事由等情況的交代內容相吻合。相關書證材料證實,行賄人魏茂文謀取利益請托事項客觀存在,其送錢是看中劉明貴的職權以便日後承攬工程項目得到劉明貴的關照,幫其謀取利益,是一種權錢交易,應以受賄性質認定。

針對被告人劉明貴辯護人在案發前已將50萬元退回行賄人,能否認定為“收受請托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情形的疑問,公訴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上交的,不是受賄”情形,不能單純考量時間問題,更重要的是對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時受賄故意的判斷。經審查,劉明貴的退款行為是在其收受他人賄賂後發生的行為,其2007年收受款項時沒有任何拒收的意思表示,至退款前沒有任何退還的言行,亦不存在阻卻其退還的事由,其收受他人錢款時主觀上有接受和非法佔有請托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有收受財物的行為,已構成受賄既遂。其退款的原因並不具有主動性,從其退款的時間看,雖然供證關於退款的時間說法不一,但不影響對其退款是受賄既遂事後退贓行為的判斷,不影響對其受賄罪認定。

在檢察機關全面確鑿的證據面前,劉明貴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當庭表示認罪服法,真心悔過,請求法院從輕判處。

針對被告人劉明貴提出,是他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請求法院從輕判處的請求,法庭認為,被告人劉明貴到案前,其收受李鐵鐘等人財物的犯罪事實已被辦案機關掌握。劉明貴到案後,只是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收受姜涵時等人財物的犯罪事實,對劉明貴主動交代自己犯罪事實的坦白行為,可依法從輕處罰。

針對被告人劉明貴的辯護人提出劉明貴認罪態度好並積極退贓,請求對劉明貴從輕判處的辯護意見,法院根據已查明事實,被告人劉明貴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085.7萬元、港幣130萬元、美元1.5萬元和價值7000元的花梨木椅一對,總計折合人民幣1221.3759萬元,劉明貴已退贓款741萬元。據此,法庭採納了對劉明貴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明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1085.7萬元、港幣130萬元、美元1.5萬元,折合成人民幣,扣除已退出的贓款741萬元,尚差429.6759萬元未退出,依法應繼續追繳。行賄人魏茂文向被告人劉明貴行賄贓款50萬元,由於被告人劉明貴已退還魏茂文,此贓款應向魏茂文追繳。行賄人蔡一嘉向被告人劉明貴行賄價值7000元的花梨木椅子一對,被告人劉明貴已退還行賄人蔡一嘉,蔡一嘉將該對花梨木椅子出售,得款1.5萬元,其超出7000元部分屬於孳息,應連同贓款本身7000元一併追繳。

2017年12月15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對被告人劉明貴案進行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80萬元。

公訴人說案

腐敗大案多發生在工程項目建設、國土、房管等重點領域、關鍵崗位,這些地方權力過於集中,成為腐敗多發易發重災區。在查辦的國企高管腐敗案件中,受賄罪是國企人員觸犯頻率最高的罪名。賄賂犯罪侵害的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巨額賄賂犯罪的多發,嚴重毒害了社會風氣。

我們發現涉案人員普遍抱有對受賄犯罪的僥倖心理。有的認為自己幫行賄人謀取了利益,行賄人是出於感謝而主動行賄;有的認為好朋友、好哥們兒逢年過節送錢是人情往來,收起來心安理得。就國企高管而言,與之經常打交道的大多是從事工程、房產開發的“大老闆”,由於涉案人員手握實權,存在權力尋租的空間,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這些“大老闆”往往千方百計投其所好,請吃喝、請娛樂,借節日之機大肆行賄。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國家公職人員手中的權力不是個人謀取私利的資本,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在獲取利益的同時也能置人於死地。(正義網 江舟 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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