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7 09:01 | 浙江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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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4月13日, 浙江省總工會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調整和完善職工療休養政策的通知》廣受基層工會和職工關注。
日前, 省總工會下發《關於貫徹落實<關於調整和完善職工療休養政策的通知>的意見》, 解答了政策調整的相關疑問。
經費:超標部分自理
本次政策調整對企業療休養費用的支出途徑進行了調整, 明確了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療休養費用標準仍按2015年的檔規定執行, 不高於400元/人·天的限額。 超標準支出部分由參加療休養的職工個人承擔。
時間:一般不超過5天
關於療休養時間仍按2015的規定執行, 一般不超過5天(含在途時間)。
赴對口支援(幫扶、合作)省、自治區開展療休養活動, 因交通原因可視情延長在途時間, 但需經單位同意, 且原則上不佔用工作時間。 職工療休養是集體活動, 佔用法定休假或休息日的,
人員安排:一般三年內不重複
《檔》規定的“跨省療休養參加對象一般三年內不重複安排”, 是指同一名職工不能在三年內被重複安排參加跨省療休養活動, 但不影響其參加省內療休養活動的權利。 如某職工今年參加了跨省療休養, 明年及後年他(她)只能參加省內療休養活動。
區域:一次只能去一個省
《檔》規定:“在立足本省開展活動的同時, 各基層單位可組織部分職工赴對口支援(幫扶、合作)省(市)、自治區和滬蘇晥閩贛5個周邊省(市)開展跨省療休養活動。 ”
各地、各系統在組織安排時應嚴格遵守, 一次療休養活動只能在一個省域內進行, 按一地多點的原則開展活動。
組織工作:縣級以上總工會統一組織實施
“赴對口支援(幫扶、合作)省(市)、自治區的療休養活動, 應由各市(省產業)、縣(市、區)總工會統一組織實施, 各地對口辦做好協同工作。 療休養目的地應優先選擇相應的對口區域。 ”
各市(省產業)、縣(市、區)總工會應據此制訂相關工作細則, 確定組織實施方式, 加強與本地區對口辦的溝通協作, 統籌各類資源, 切實做好服務工作, 在順應職工對療休養多樣化需求的同時, 積極助推各地、各系統的對口支援(幫扶、合作)工作。
(原標題《跨省療休養能夠去幾天?經費超標怎麼辦?權威解釋來了》。 編輯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