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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女找人撞死自己”案落錘,是時候談談尊嚴死了!

備受關注的“女子患癌找人撞死自己”案, 近日有了新進展。 江蘇句容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徐紅偉犯故意殺人罪, 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被告人王斌犯故意殺人罪, 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2年。

2008年, 吳敏(化名)被診斷為宮頸癌。 在病情進入晚期並自殺未果後, 吳敏多次聯繫朋友徐紅偉, 求他開車把自己撞死, 其丈夫王斌也承諾, 事後絕不會找徐紅偉麻煩。 2017年6月15日, 徐紅偉在約定好的地點, 開車撞向吳敏, 並二次碾軋, 後者於4天后死於家中。 案發後, 徐紅偉和王斌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起訴。

這是一起交織著人倫、道德、人性與法律衝突的案件, 可謂悲劇之上又添悲劇。 法院的判決, 充分考量並調和了案件中的種種矛盾。 而類似的案件, 並非第一次出現, 比如2012年的東莞“孝子殺母”案, 2016年的“雇人殺己”案。 他們有一個共性, 即處於痛苦中的病人尋求以死解除痛苦。

這類案件, 每次都引發了一波對安樂死的討論。 但安樂死, 目前在全世界範圍也仍是一個極具爭議性的話題。 如何評定要求安樂死人的真實意願, 它會否引發道德和法律的雙重風險?特別是在當前我國這樣一個醫療保障水準相對較低的社會中,

是否會出現違背病人意志的被“安樂死”?

凡此種種, 都是擺在安樂死合法化面前無法回避的現實命題。 至今, 全球只有極少數幾個國家安樂死合法, 多數國家也正是出於以上顧慮。

相較於安樂死, “尊嚴死”或是一個相對中性、更易被接受的做法。 它與安樂死相比, 側重的是讓人在生命的最後階段, 能夠減少痛苦, 獲得更好的生存品質。 比如, 不主張過度治療和搶救。 去年, 作家瓊瑤在帶有遺囑性質的公開信中, 要求子女在萬一自己病重時, 不要讓其軀殼被勉強留住而受折磨, 就屬於對尊嚴死的呼喚。

要實現尊嚴死, 一個很重要的環節是臨終關懷。 但這方面的基礎仍非常薄弱。 一是沒有形成普遍的觀念。 對於無治癒希望又處於痛苦階段的病人,

靠機器延續生命而非讓他們解除痛苦和不適, 仍是多數患者家屬下意識的選擇。 二是, 臨終關懷服務也還非常稀缺。 2016年, 有媒體曾披露:我國老年人已超過2億, 但全國僅有146家醫療或養老機構、2家社會團體開展緩和醫療、臨終關懷類服務。

另外, 涉及病人尊嚴的鎮痛問題, 相關用藥觀念也亟待改善。 有分析指出, 長期以來, 從家屬到醫生都認為, 鎮痛藥易致癮, 副作用大, 所以臨床使用上一般非常克制。 這也增加了臨終病人的痛苦指數。 但實際上, 這種觀念或許並無醫學支持。 上海市交通大學附屬瑞金醫院腫瘤科副主任張俊曾坦言, “大量臨床實踐證實, 癌症患者因長期使用嗎啡止痛而成癮者, 極為罕見。 ”

臨終關懷意識欠缺, 相關服務未普及, 加上臨床用藥觀念上有誤區, 使得吳敏這樣的病重患者即便沒有醫療負擔, 解除痛苦的能力也相當有限。 想到“一死了之”, 便變得很自然。 引發悲劇, 也就成了社會、法律之痛。

吳敏式悲劇, 所指向的關鍵問題, 便是病人在生命最後的痛苦階段,到底如何維護尊嚴。而一個病人最終只能想到快速求死來解除痛苦,早就無尊嚴可言。要破除兩者間的錯位,並非一朝一夕之事,但不管難度多大,都不應該再被忽視。這不僅關涉能否讓吳敏這樣的悲劇少一點,也事關每一個人的尊嚴。

樹立尊嚴死意識,從患者家屬到醫療系統,把解除無治癒希望患者的痛苦放在更突出的位置,應是相對可行,代價和成本最小的一種方式。在這方面,一些民間機構和組織甚至個人其實都已有行動。

前幾年有一本暢銷書叫《最後的告別》,其中有一個觀點,或值得所有人深思:(病人臨終階段)無論我們能夠提供什麼,我們的干預,以及由此帶來的風險和犧牲,只有在滿足病人個人生活的更大目標時,才具有合理性。

便是病人在生命最後的痛苦階段,到底如何維護尊嚴。而一個病人最終只能想到快速求死來解除痛苦,早就無尊嚴可言。要破除兩者間的錯位,並非一朝一夕之事,但不管難度多大,都不應該再被忽視。這不僅關涉能否讓吳敏這樣的悲劇少一點,也事關每一個人的尊嚴。

樹立尊嚴死意識,從患者家屬到醫療系統,把解除無治癒希望患者的痛苦放在更突出的位置,應是相對可行,代價和成本最小的一種方式。在這方面,一些民間機構和組織甚至個人其實都已有行動。

前幾年有一本暢銷書叫《最後的告別》,其中有一個觀點,或值得所有人深思:(病人臨終階段)無論我們能夠提供什麼,我們的干預,以及由此帶來的風險和犧牲,只有在滿足病人個人生活的更大目標時,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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