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有條件的村(居)和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1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派駐有關單位和部門的人民調解工作室應有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問:新時代新任務對人民調解員能力和水準提出更高要求, 《意見》採取哪些措施來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
答:《意見》從加強人民調解員思想作風建設和業務培訓兩個方面對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提出了要求。
問:《意見》對加強人民調解員的管理作出哪些規定?
答:《意見》明確要求, 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和專兼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不同特點, 完善管理制度, 創新管理方式, 不斷提高管理水準。 在健全管理制度方面, 《意見》強調,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員聘用、學習、培訓、考評、獎懲等各項管理制度, 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日常管理。 建立人民調解員名冊制度, 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定期匯總人民調解員基本資訊, 及時向社會公開並通報人民法院, 方便當事人選擇和監督。 建立崗位責任和績效評價制度, 完善評價指標體系。 在完善退出機制方面, 《意見》要求, 對偏袒一方當事人, 侮辱當事人, 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或洩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人民調解員,
問:《意見》對加強人民調解員工作保障提出哪些要求?
答: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需要人民調解員的無私奉獻, 也需要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有力保障。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不收取任何費用。 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責任。 為強化政府的保障責任, 《意見》明確,
(責編: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