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何某甲於2017年3月3日向被告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秀山縣政府)遞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
稱其父何某乙於1988年7月1日在原隘口鄉政府死亡後,
屍體被秀山縣政府組織人員強行運走,
至今仍下落不明,
要求秀山縣政府公開其父何某乙屍體去向及處理情況的資訊。
秀山縣政府於2017年3月14日作出《資訊告知書》,
書面答覆何某甲其申請的資訊不屬於政府資訊。
何某甲不服,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撤銷秀山縣政府作出的本訴《資訊告知書》,
判令秀山縣政府公開何某乙屍體去向及處理情況的資訊。
分歧
政府資訊公開案件作為新類型案件,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
尤其是政府資訊概念的界定、政府資訊公開案件的裁判方式及防止訴權濫用等問題。
評析
1.政府資訊公開案件中“政府資訊”的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資訊,
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
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資訊。
”該條對政府資訊這一概念作出了明確界定,
具體來說,
首先,
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是政府資訊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對政府資訊的認定,
首要的判斷標準在於行政權的存在和行使。
其次,
有效的政府資訊必須客觀存在,
而非推定存在,
在申請人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時,
被申請的行政機關處於實際持有該資訊的狀態。
再次,
政府資訊必須依附於一定的載體而存在,
不存在無載體的政府資訊。
本案中,
何某甲申請公開“何某乙屍體去向及處理情況”的資訊,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
秀山縣政府並不負有“掌握屍體去向並對屍體進行處理”的行政職責,
即何某甲的申請並不指向秀山縣政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特定政府資訊,
該資訊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有效政府資訊,
秀山縣政府不負有適用《條例》公開該資訊的法定義務,
因此,
秀山縣政府作出的本訴《資訊告知書》並無不當。
2.促進糾紛實質化解是行政訴訟的價值追求。
“以公開為原則,
不公開為例外”已成為全球政府資訊公開立法的首要和基本原則。
《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了政府資訊公開的立法宗旨,
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資訊的知情權和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資訊的服務作用。
對於政府資訊公開案件,
一方面,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行政訴訟法和《條例》的立法目的對政府資訊進行識別和判斷,
做到既積極又審慎,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獲取政府資訊的權利;另一方面,
法院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深入瞭解當事人的真實利益訴求,
引導當事人合理合法主張權益,
防止當事人企圖通過政府資訊公開訴訟達到擴大案件影響或反映信訪訴求等情況的發生,
在消除對立情緒的同時,
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以期達到行政糾紛的實質性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