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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月1日後停車不滿1個計時單位不收費

近日, 北京市發改委、市交通委聯合印發《關於本市停車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2018〕804號), 自2018年5月1日起調整本市機動車停車場計時收費有關政策, 即:實行計時收費的停車設施, 滿1個計時單位後方可收取停車費, 不足1個計時單位的不收取費用, 並將占道停車場的夜間時段延長2小時。

“這個規定是《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的新要求, 吸納了立法過程中社會各方提出完善計時收費政策的意見建議, 主要目的是鼓勵停車設施經營單位合理設置停車場計時單位, 主動提高管理水準和服務水準, 進一步規範停車秩序”,

北京市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

目前, 北京占道停車場白天停車收費以15分鐘為1個計時單位, 夜間停車收費以2小時為1個計時單位。 新政實施後, 以前白天不足15分鐘按15分鐘計算, 夜間不足2小時按2小時計算的計費政策調整為:白天停車滿15分鐘(1個計時單位)後方可收取停車費, 不足15分鐘(1個計時單位)的不收取費用;夜間停滿2小時(1個計時單位)後方可收取停車費, 不足2小時(1個計時單位)的不收取費用。 同時, 其他實行計時收費的停車設施也需按《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規定及時調整計費規定。 為配合停車秩序治理, 減少居民夜間居住停車負擔, 將占道停車場白天停車時段改為7:00-19:00,夜間停車時段改為19:00-次日7:00, 延長了夜間停車時段。

“舉個例子, 如果停車場以15分鐘為1個計時單位, 停車人停車35分鐘, 停車場經營企業收取停車人2個計時單位(30分鐘)的停車費, 後面5分鐘因為不滿1個計時單位(15分鐘), 所以不收費”, 該負責人介紹, “下一步, 價格部門將會同停車行業管理部門, 做好對停車場經營單位停車收費政策告知、疑難問題解釋等政策服務工作;同時加強對停車場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依法查處相關價格違法行為。 希望各停車場經營單位做好員工政策培訓, 自覺規範價格行為;按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工作, 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責編: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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