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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巧解糾紛 7天時間原告被告從“雙輸”到“雙贏”

2018-04-28 11:40 | 浙江新聞用戶端 | 記者 高敏

資料圖

近日, 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收到了廣東某海運公司支付的480余萬元履行款,

“他們停靠在船廠的3艘船舶的費用已經全部履行完畢, 這3艘船也都能開走了, 對後續履行我們也很有信心。 ”王某興奮地給主審法官打電話。 據悉, 該合同糾紛系列案件從立案到結案僅7天時間, 實現了雙方當事人的“雙贏”。

因廣東某海運公司拖欠船舶修理費用, 2018年1月17日, 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將該公司起訴至寧波海事法院。 這批案子涉及11艘船舶共14次船舶修理工程, 分14件船舶修理合同糾紛起訴, 訴請標的從幾萬元到400余萬元不等, 立案標的共計1480余萬元。 從起訴狀看, 最早的一筆修理費用要追溯到2014年, 尚有3艘船舶的修理、碼頭費用未結算。

考慮到案情複雜, 該批系列案件由寧波海事法院常務副院長鄭菊紅擔任主審法官。

“案子起訴的時候, 被告廣東某海運公司還有3艘船舶停靠在原告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的船廠, 若按照常規流程進行審理, 肯定要耗費不少時間, 不僅將產生高昂的碼頭停靠費用, 也將對原告船廠的正常生產造成影響, 這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是一個‘雙輸’的局面。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 積極促成調解是最佳方案, 有利於雙方從根本上化解矛盾。

調解過程中, 原告透露, 其實雙方多年來合作關係良好, 這次起訴也不是要被告立刻付清欠款, 只是希望被告能儘快核清欠款、明確付款期限, 早日將3艘船舶駛離船廠碼頭。 而被告接到法院通知後也積極到法院進行溝通, 稱拖欠費用是因為經營困難導致資金緊張, 但股東馬上會追加投資款,

屆時就有資金付款, 希望尚在原告船廠的3艘船舶能早日完成修理工程後投入運營。 “從瞭解的情況來看, 這14個案件具備調解的有利基礎。 ”於是, 主審法官召集雙方到法院面談, 敲定具體細節。

雙方雖然對14筆船舶修理費用進行了確定, 但對如何計算尚在原告船廠的3艘船舶的碼頭停靠費用這一問題持有不同意見。 主審法官提議雙方靈活處理, 先協商確定停靠費用標準, 屆時船舶駛離碼頭後再根據實際停靠時間計算碼頭停靠費用。

最終, 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 14個案件達成一攬子解決方案, 原告同意減讓部分碼頭停靠費用以換取被告儘快支付費用, 同時騰出船廠生產空間;被告同意在總債務金額獲得減讓的前提下,

儘快支付欠款並促成3艘船舶完成修理以便儘快投入到漸漸復蘇的航運市場。

雙方簽署調解協定並簽收民事調解書, 被告同意分期付款1050余萬元, 在4月下旬前付清停靠在船廠的3艘船舶的各種費用480余萬元, 剩餘570萬元自6月開始每月付款40萬元, 若未按月支付的則需再承擔235萬餘元的違約金。

“這兩年, 寧波海事法院結合各類海事海商案件的不同特點, 大力推進案件繁簡分流, 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小額訴訟程式, 引導和鼓勵當事人自助選擇調解、和解、協調等解決糾紛方式, 有效實現了簡案快速調解和審理。 ”鄭菊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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