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8 11:40 | 浙江新聞用戶端 | 記者 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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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收到了廣東某海運公司支付的480余萬元履行款,
因廣東某海運公司拖欠船舶修理費用, 2018年1月17日, 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將該公司起訴至寧波海事法院。 這批案子涉及11艘船舶共14次船舶修理工程, 分14件船舶修理合同糾紛起訴, 訴請標的從幾萬元到400余萬元不等, 立案標的共計1480余萬元。 從起訴狀看, 最早的一筆修理費用要追溯到2014年, 尚有3艘船舶的修理、碼頭費用未結算。
考慮到案情複雜, 該批系列案件由寧波海事法院常務副院長鄭菊紅擔任主審法官。
調解過程中, 原告透露, 其實雙方多年來合作關係良好, 這次起訴也不是要被告立刻付清欠款, 只是希望被告能儘快核清欠款、明確付款期限, 早日將3艘船舶駛離船廠碼頭。 而被告接到法院通知後也積極到法院進行溝通, 稱拖欠費用是因為經營困難導致資金緊張, 但股東馬上會追加投資款,
雙方雖然對14筆船舶修理費用進行了確定, 但對如何計算尚在原告船廠的3艘船舶的碼頭停靠費用這一問題持有不同意見。 主審法官提議雙方靈活處理, 先協商確定停靠費用標準, 屆時船舶駛離碼頭後再根據實際停靠時間計算碼頭停靠費用。
最終, 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 14個案件達成一攬子解決方案, 原告同意減讓部分碼頭停靠費用以換取被告儘快支付費用, 同時騰出船廠生產空間;被告同意在總債務金額獲得減讓的前提下,
雙方簽署調解協定並簽收民事調解書, 被告同意分期付款1050余萬元, 在4月下旬前付清停靠在船廠的3艘船舶的各種費用480余萬元, 剩餘570萬元自6月開始每月付款40萬元, 若未按月支付的則需再承擔235萬餘元的違約金。
“這兩年, 寧波海事法院結合各類海事海商案件的不同特點, 大力推進案件繁簡分流, 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小額訴訟程式, 引導和鼓勵當事人自助選擇調解、和解、協調等解決糾紛方式, 有效實現了簡案快速調解和審理。 ”鄭菊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