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切實做好人民調解員聘任工作。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聘任一定數量的專兼職人民調解員, 並頒發聘書。 要注重從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選聘基層人民調解員。 要注重選聘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醫生、教師、專家學者等社會專業人士和退休法官、檢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幹警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退休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 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專業化水準。 要積極發展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3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二)明確人民調解員職責任務
4.人民調解員的職責任務。 積極參與矛盾糾紛排查, 對排查發現的矛盾糾紛線索, 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認真開展矛盾糾紛調解, 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和調查瞭解有關情況的基礎上, 通過說服、教育、規勸、疏導等方式方法, 促進當事人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調解協定, 督促當事人及時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人民調解員對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的, 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諉不受理;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三)加強人民調解員思想作風建設
5.加強思想政治建設。 組織廣大人民調解員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6.加強紀律作風建設。 完善人民調解員行為規範, 教育人民調解員嚴格遵守和執行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 樹立廉潔自律良好形象, 培養優良作風。 建立投訴處理機制, 及時查處人民調解員違法違紀行為, 不斷提高群眾滿意度。
7.加強黨建工作。 黨員人民調解員應積極參加所屬黨支部的組織生活, 加強黨性修養, 嚴守黨員標準, 自覺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 發揮黨員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先鋒模範作用。 支持具備條件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單獨建立黨組織, 落實基層黨建基本制度, 嚴格黨內政治生活, 突出政治功能, 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四)加強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
8.落實培訓責任。 開展人民調解員培訓是司法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 要堅持分級負責、以縣(市、區)為主, 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 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骨幹調解員的崗前培訓和年度培訓, 指導和組織司法所培訓轄區內人民調解員;市(地、州)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轄區內大中型企業、鄉鎮(街道)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骨幹調解員的崗前培訓和年度培訓;省(區、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人民調解員培訓規劃,
9.豐富培訓內容和形式。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員協會要根據本地和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特點設置培訓課程,重點開展社會形勢、法律政策、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創新培訓方式和載體,採取集中授課、研討交流、案例評析、實地考察、現場觀摩、旁聽庭審、實訓演練等形式,提高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順應“互聯網+”發展趨勢,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網路培訓平臺,推動資訊技術與人民調解員培訓深度融合。依託有條件的高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開發人民調解員培訓課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培訓品質評估體系。
(五)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管理
10.健全管理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員聘用、學習、培訓、考評、獎懲等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日常管理。建立人民調解員名冊制度,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定期匯總人民調解員基本資訊,及時向社會公開並通報人民法院,方便當事人選擇和監督。建立崗位責任和績效評價制度,完善評價指標體系。(未完待續)
加強司法確認工作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加大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的力度。9.豐富培訓內容和形式。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員協會要根據本地和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特點設置培訓課程,重點開展社會形勢、法律政策、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創新培訓方式和載體,採取集中授課、研討交流、案例評析、實地考察、現場觀摩、旁聽庭審、實訓演練等形式,提高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順應“互聯網+”發展趨勢,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網路培訓平臺,推動資訊技術與人民調解員培訓深度融合。依託有條件的高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開發人民調解員培訓課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培訓品質評估體系。
(五)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管理
10.健全管理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員聘用、學習、培訓、考評、獎懲等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日常管理。建立人民調解員名冊制度,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定期匯總人民調解員基本資訊,及時向社會公開並通報人民法院,方便當事人選擇和監督。建立崗位責任和績效評價制度,完善評價指標體系。(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