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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2)

3.切實做好人民調解員聘任工作。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聘任一定數量的專兼職人民調解員, 並頒發聘書。 要注重從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選聘基層人民調解員。 要注重選聘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醫生、教師、專家學者等社會專業人士和退休法官、檢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幹警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退休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 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專業化水準。 要積極發展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3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有條件的村(居)和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1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派駐有關單位和部門的人民調解工作室應有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二)明確人民調解員職責任務

4.人民調解員的職責任務。 積極參與矛盾糾紛排查, 對排查發現的矛盾糾紛線索, 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認真開展矛盾糾紛調解, 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和調查瞭解有關情況的基礎上, 通過說服、教育、規勸、疏導等方式方法, 促進當事人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調解協定, 督促當事人及時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人民調解員對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的, 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諉不受理;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注重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教育公民遵紀守法, 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發現違法犯罪以及影響社會穩定和治安秩序的苗頭隱患, 及時報告轄區公安機關;主動向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報告矛盾糾紛排查調解情況, 認真做好糾紛登記、調解統計、案例選報和文書檔案管理等工作;自覺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和基層人民法院業務指導, 嚴格遵守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規定, 積極參加各項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認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加強人民調解員思想作風建設

5.加強思想政治建設。 組織廣大人民調解員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工作。 教育引導人民調解員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 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加強人民調解員職業道德教育, 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 弘揚調解文化, 增強人民調解員的社會責任感和職業榮譽感。

6.加強紀律作風建設。 完善人民調解員行為規範, 教育人民調解員嚴格遵守和執行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 樹立廉潔自律良好形象, 培養優良作風。 建立投訴處理機制, 及時查處人民調解員違法違紀行為, 不斷提高群眾滿意度。

7.加強黨建工作。 黨員人民調解員應積極參加所屬黨支部的組織生活, 加強黨性修養, 嚴守黨員標準, 自覺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 發揮黨員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先鋒模範作用。 支持具備條件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單獨建立黨組織, 落實基層黨建基本制度, 嚴格黨內政治生活, 突出政治功能, 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四)加強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

8.落實培訓責任。 開展人民調解員培訓是司法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 要堅持分級負責、以縣(市、區)為主, 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 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骨幹調解員的崗前培訓和年度培訓, 指導和組織司法所培訓轄區內人民調解員;市(地、州)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轄區內大中型企業、鄉鎮(街道)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骨幹調解員的崗前培訓和年度培訓;省(區、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人民調解員培訓規劃,

組織人民調解員骨幹示範培訓, 建立培訓師資庫;司法部負責組織編寫培訓教材, 規範培訓內容, 開展人民調解員師資培訓。 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吸納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專職人民調解員等作為培訓師資力量, 提高培訓品質和水準。 基層人民法院要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和人民調解員隊伍狀況, 積極吸納人民調解委員會進入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名冊, 通過委派調解、委託調解, 選任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 加強司法確認工作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加大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的力度。

9.豐富培訓內容和形式。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員協會要根據本地和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特點設置培訓課程,重點開展社會形勢、法律政策、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創新培訓方式和載體,採取集中授課、研討交流、案例評析、實地考察、現場觀摩、旁聽庭審、實訓演練等形式,提高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順應“互聯網+”發展趨勢,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網路培訓平臺,推動資訊技術與人民調解員培訓深度融合。依託有條件的高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開發人民調解員培訓課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培訓品質評估體系。

(五)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管理

10.健全管理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員聘用、學習、培訓、考評、獎懲等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日常管理。建立人民調解員名冊制度,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定期匯總人民調解員基本資訊,及時向社會公開並通報人民法院,方便當事人選擇和監督。建立崗位責任和績效評價制度,完善評價指標體系。(未完待續)

加強司法確認工作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加大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的力度。

9.豐富培訓內容和形式。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員協會要根據本地和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特點設置培訓課程,重點開展社會形勢、法律政策、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創新培訓方式和載體,採取集中授課、研討交流、案例評析、實地考察、現場觀摩、旁聽庭審、實訓演練等形式,提高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順應“互聯網+”發展趨勢,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網路培訓平臺,推動資訊技術與人民調解員培訓深度融合。依託有條件的高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開發人民調解員培訓課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培訓品質評估體系。

(五)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管理

10.健全管理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員聘用、學習、培訓、考評、獎懲等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日常管理。建立人民調解員名冊制度,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定期匯總人民調解員基本資訊,及時向社會公開並通報人民法院,方便當事人選擇和監督。建立崗位責任和績效評價制度,完善評價指標體系。(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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