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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發佈審理通信領域SEP專利糾紛案工作指引(試行)

來源 | 廣東高院

編者按:

為妥善審理通信領域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相關內容並參考商業慣例,

結合審判實踐, 制定《關於審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 其他領域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可根據行業特點參照適用。

一、關於審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的基本問題

1.本指引所稱標準必要專利, 是指為實施某一技術標準而必須使用的專利。

2.審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 要注意審查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實施者從事與標準必要專利有關的活動時, 是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3.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作出的公平、合理和無歧視聲明, 可以作為審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的依據。

4.因承繼、轉讓等原因發生專利權權屬變更的, 原專利權人作出的公平、合理、無歧視聲明, 對標準必要專利的承繼人、受讓人具有同等效力。

該聲明對其關聯企業也具有約束力。

5.審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 既要充分考慮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對創新的貢獻, 依法保護專利權人的權利, 也要平衡專利權人、實施者與社會公眾的利益。

6.審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 應考慮行業特點, 結合商業慣例進行審查判斷。

7.標準化組織所實施的智慧財產權政策對其成員從事標準化活動具有約束力, 可以作為審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的依據。

8.在審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中, 關於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的解釋、確定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範圍及行使、對相關行為性質進行定性等問題, 一般需考慮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或法院地法。

二、關於停止實施標準必要專利民事責任的問題

9.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侵權判斷可遵循以下路徑:

(1)確定標準的具體內容並判斷涉案專利是否為標準必要專利;

(2)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符合標準必要專利所對應的標準的, 可推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保護範圍;

(3)被訴侵權人否認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保護範圍的, 須就未實施標準必要專利進行舉證。

10.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提出停止實施標準必要專利請求的, 依照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和相關商業慣例, 對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實施者的主觀過錯作出判斷, 以此決定是否支持停止實施標準必要專利的請求。

11.按照商業慣例評判各方當事人主觀過錯時,

審查內容包括:(1)當事人之間談判的整體過程;(2)各方當事人談判的時間、方式和內容;(3)談判中斷或陷入僵局的原因;(4)其他情節。

12.綜合考慮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是否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聲明的要求,實施者是否有過錯, 按照以下情形分別決定是否支持停止實施標準必要專利的請求:

(1)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行為不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聲明的要求, 而實施者無明顯過錯的, 不支持停止實施標準必要專利的請求;

(2)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行為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聲明的要求, 實施者存在明顯過錯的, 可以支持停止實施標準必要專利的請求;

(3)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行為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聲明的要求,

實施者也無明顯過錯的, 如果實施者及時提交合理擔保, 可以不支持停止實施標準必要專利的請求;

(4)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與實施者在談判中均有過錯的, 綜合考慮各方過錯程度、有無採取補救措施、過錯對談判進程的影響、過錯與談判破裂的關係等因素, 決定是否支持停止實施標準必要專利的請求。

13.下列行為可以認定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違反公平、合理、無歧視義務, 存在明顯過錯:

(1)未向實施者發出談判通知, 或雖發出談判通知, 但未按照商業慣例和交易習慣列明所涉專利權的範圍;

(2)在實施者明確表達接受專利許可談判的意願後, 未按商業慣例和交易習慣向實施者提供示例性專利清單、權利要求對照表等專利資訊;

(3)未向實施者提出具體許可條件及主張的許可費計算方式,或提出的許可條件明顯不合理,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4)未在合理期限內作出答覆;

(5)無正當理由阻礙或中斷談判;

(6)其他明顯過錯行為。

14.下列行為可以認定實施者存在明顯過錯:

(1)拒絕接收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談判通知,或收到談判通知後未在合理時間內作出明確答覆;

(2)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保密協定,導致無法繼續談判;

(3)未在合理期限內對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提供的示例性專利清單、權利要求對照表等專利資訊作出實質性答覆;

(4)收到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許可條件後,未在合理期限內作出實質性答覆;

(5)提出的實施條件明顯不合理,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6)無正當理由拖延或拒絕進行許可談判;

(7)其他明顯過錯行為。

三、關於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問題

15.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與實施者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中就許可使用費的確定發生的爭議,屬於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糾紛。

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與實施者已經充分協商,但仍無法就許可使用費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16.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或實施者一方請求裁判的有關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地域範圍超出裁決地法域範圍,另一方在訴訟程式中未明確提出異議或其提出的異議經審查不合理的,可就該許可地域範圍內的許可使用費作出裁判。

17.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與實施者均同意給予一定時間繼續談判協商的,可以中止訴訟。

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或實施者任何一方認為繼續談判協商已無必要的,應及時恢復訴訟。

18.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可參照以下方法:

(1)參照具有可比性的授權合約;

(2)分析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市場價值;

(3)參照具有可比性專利池中的許可資訊;

(4)其他方法。

19.在審理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糾紛案件中,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持有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的關鍵性證據的,可以請求法院責令對方提供。如對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可以參考其主張的許可使用費和提供的證據進行裁判。

20.授權合約是否具有可比性,可綜合考慮許可交易的主體、許可標的之間的關聯性、許可費包含的交易對象及許可談判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等因素。

21.專利池的許可資訊是否具有可比性,應考慮該專利池的參與主體、許可標的組成、對產業的控制力和影響力及許可政策等因素。

22.以具有可比性的授權合約或專利池中的許可資訊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應以該許可使用費為基礎,並考慮本案許可與該許可的差異程度,對其予以合理調整。

比較相關許可與本案許可的差異程度,可以考慮兩者在許可交易背景、許可交易內容及許可交易條件等方面的差異。

23.分析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市場價值,需確定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占全部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比值及全部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使用費。

為確定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占全部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比值,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或實施者可以就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在全部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數量占比及貢獻程度情況進行舉證。

全部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使用費的確定,可以參考相關產業參與者聲明的累積許可費情況。

24.通過分析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市場價值來確定許可使用費,可考慮以下因素:

(1)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對產品銷售與利潤的貢獻,該貢獻不包括專利被納入標準所產生的影響;

(2)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對標準的貢獻;

(3)在標準制定之前,該專利技術較之於其他替代技術的優勢;

(4)使用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產品所交納的全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情況;

(5)其他相關因素。

四、關於審理標準必要專利壟斷糾紛案件的問題

25.審理標準必要專利壟斷糾紛案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方法:

(1)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基本分析框架;

(2)充分考慮標準必要專利特點;

(3)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分析界定相關市場及判斷相關行為主體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位;

(4)根據個案情況考慮相關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關注行為對創新和效率、消費者福利的影響。

26.對相關市場的界定,可依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在個案中確定。在劃分市場問題上,應重點考慮相關許可對象的可替代程度。關於可替代程度的判斷,可考察標準必要專利的基本屬性、市場競爭狀況、下游產品市場對上游技術市場所涉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依賴性等因素。

界定許可行為所涉相關市場,一般需界定相關地域市場並考慮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當相關交易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標準必要專利時,還需要考慮交易條件、各國採用的標準及限制等因素對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的影響。

27.市場份額並非判斷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相關市場上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位的唯一因素。根據個案情況,可考慮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公平、合理、無歧視承諾的約束力,涉案專利在交易條件中所受限制,交易相對人對標準必要專利經營者的依賴程度和制衡能力等其他因素。

28.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違背公平、合理、無歧視承諾,並不必然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相關行為是否屬於反壟斷法的規制物件,需要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以判斷該行為是否會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的後果。

29.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請求停止實施標準必要專利的行為本身並不必然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其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應審查其是否沒有正當理由對善意的實施者尋求停止實施標準必要專利,是否迫使實施者接受其提出的不公平的過高許可費或其他不合理的許可條件,相關行為是否導致排除、限制競爭的後果。

30.判斷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進行許可,應審查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是否無合理理由明顯不公平地索要過高的許可使用費,從而造成排除、限制競爭的後果。在個案中,可綜合考慮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歷史授權合約的簽訂情況、許可費偏離正常市場價格情況、相關談判過程及相關產品所承擔的整體許可費情況等,以判斷相關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影響。

31.判斷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基於專利包或專利組合的一攬子許可交易模式是否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搭售”行為,應審查相關一攬子許可交易模式是否具有脅迫性,是否具有合理性與必要性,相關行為是否造成排除、限制競爭後果。

五、關於本指引的適用範圍

32.本指引適用於通信領域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的審理,其他領域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可根據行業特點參照適用。

(3)未向實施者提出具體許可條件及主張的許可費計算方式,或提出的許可條件明顯不合理,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4)未在合理期限內作出答覆;

(5)無正當理由阻礙或中斷談判;

(6)其他明顯過錯行為。

14.下列行為可以認定實施者存在明顯過錯:

(1)拒絕接收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談判通知,或收到談判通知後未在合理時間內作出明確答覆;

(2)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保密協定,導致無法繼續談判;

(3)未在合理期限內對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提供的示例性專利清單、權利要求對照表等專利資訊作出實質性答覆;

(4)收到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許可條件後,未在合理期限內作出實質性答覆;

(5)提出的實施條件明顯不合理,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6)無正當理由拖延或拒絕進行許可談判;

(7)其他明顯過錯行為。

三、關於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問題

15.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與實施者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中就許可使用費的確定發生的爭議,屬於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糾紛。

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與實施者已經充分協商,但仍無法就許可使用費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16.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或實施者一方請求裁判的有關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地域範圍超出裁決地法域範圍,另一方在訴訟程式中未明確提出異議或其提出的異議經審查不合理的,可就該許可地域範圍內的許可使用費作出裁判。

17.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與實施者均同意給予一定時間繼續談判協商的,可以中止訴訟。

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或實施者任何一方認為繼續談判協商已無必要的,應及時恢復訴訟。

18.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可參照以下方法:

(1)參照具有可比性的授權合約;

(2)分析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市場價值;

(3)參照具有可比性專利池中的許可資訊;

(4)其他方法。

19.在審理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糾紛案件中,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持有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的關鍵性證據的,可以請求法院責令對方提供。如對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可以參考其主張的許可使用費和提供的證據進行裁判。

20.授權合約是否具有可比性,可綜合考慮許可交易的主體、許可標的之間的關聯性、許可費包含的交易對象及許可談判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等因素。

21.專利池的許可資訊是否具有可比性,應考慮該專利池的參與主體、許可標的組成、對產業的控制力和影響力及許可政策等因素。

22.以具有可比性的授權合約或專利池中的許可資訊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應以該許可使用費為基礎,並考慮本案許可與該許可的差異程度,對其予以合理調整。

比較相關許可與本案許可的差異程度,可以考慮兩者在許可交易背景、許可交易內容及許可交易條件等方面的差異。

23.分析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市場價值,需確定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占全部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比值及全部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使用費。

為確定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占全部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比值,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或實施者可以就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在全部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數量占比及貢獻程度情況進行舉證。

全部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使用費的確定,可以參考相關產業參與者聲明的累積許可費情況。

24.通過分析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市場價值來確定許可使用費,可考慮以下因素:

(1)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對產品銷售與利潤的貢獻,該貢獻不包括專利被納入標準所產生的影響;

(2)涉案標準必要專利對標準的貢獻;

(3)在標準制定之前,該專利技術較之於其他替代技術的優勢;

(4)使用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產品所交納的全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情況;

(5)其他相關因素。

四、關於審理標準必要專利壟斷糾紛案件的問題

25.審理標準必要專利壟斷糾紛案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方法:

(1)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基本分析框架;

(2)充分考慮標準必要專利特點;

(3)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分析界定相關市場及判斷相關行為主體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位;

(4)根據個案情況考慮相關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關注行為對創新和效率、消費者福利的影響。

26.對相關市場的界定,可依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在個案中確定。在劃分市場問題上,應重點考慮相關許可對象的可替代程度。關於可替代程度的判斷,可考察標準必要專利的基本屬性、市場競爭狀況、下游產品市場對上游技術市場所涉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依賴性等因素。

界定許可行為所涉相關市場,一般需界定相關地域市場並考慮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當相關交易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標準必要專利時,還需要考慮交易條件、各國採用的標準及限制等因素對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的影響。

27.市場份額並非判斷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相關市場上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位的唯一因素。根據個案情況,可考慮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公平、合理、無歧視承諾的約束力,涉案專利在交易條件中所受限制,交易相對人對標準必要專利經營者的依賴程度和制衡能力等其他因素。

28.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違背公平、合理、無歧視承諾,並不必然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相關行為是否屬於反壟斷法的規制物件,需要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以判斷該行為是否會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的後果。

29.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請求停止實施標準必要專利的行為本身並不必然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其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應審查其是否沒有正當理由對善意的實施者尋求停止實施標準必要專利,是否迫使實施者接受其提出的不公平的過高許可費或其他不合理的許可條件,相關行為是否導致排除、限制競爭的後果。

30.判斷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進行許可,應審查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是否無合理理由明顯不公平地索要過高的許可使用費,從而造成排除、限制競爭的後果。在個案中,可綜合考慮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歷史授權合約的簽訂情況、許可費偏離正常市場價格情況、相關談判過程及相關產品所承擔的整體許可費情況等,以判斷相關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影響。

31.判斷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基於專利包或專利組合的一攬子許可交易模式是否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搭售”行為,應審查相關一攬子許可交易模式是否具有脅迫性,是否具有合理性與必要性,相關行為是否造成排除、限制競爭後果。

五、關於本指引的適用範圍

32.本指引適用於通信領域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的審理,其他領域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可根據行業特點參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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