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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宣稱術後“年輕十歲” 女子花16萬打15針

原標題:醫院宣稱術後“年輕十歲” 我咋沒有明顯變化?

患者:臉沒啥變化

“手術後第二天, 我就對效果不滿意, 覺得跟術前沒啥區別。 ”廖女士說, “對方告知我:‘別著急, 還沒消腫。 ’再觀察一下。 ”一周後, 廖女士對於面部填充效果依然不太滿意, “感覺所有填充都沒有效果, 錢白花了。 ”並要求院方退還所有費用。

醫院:期望值太高

該院諮詢人員王小姐說, “其實廖女士的術後效果是正常的, 一般顧客在第一次打針後都需要再次補打2-3次, 廖女士是期望值太高。 ”該院皮膚科現場經理說, “手術效果沒有問題, 整個手術過程和醫生資質等都不存在任何問題,

全部是合規的。 ”

今年1月14日, 38歲的廖女士來到華美紫馨醫學美容醫院做無創美容, 兩項美容服務包含15次針劑在內, 打折後總價近18萬元。 《同意書》中寫明:“一次一定量填充可以取得相應的改觀和效果, 觀察吸收和再生情況。 如有需要, 可適時適量補充注射;一些部位或問題經過一次填充有可能滿足需求, 但皺紋較深或某些情況則需通過2次或2次以上才可取得更理想效果。 ”對此, 廖女士承認術前簽署過該《同意書》, “但當時院方根本沒有詳細解釋, 直接讓我簽字了。 ”

該院美容皮膚科現場經理向記者表示, “在術後多次回訪溝通中, 廖女士都沒有說過對效果不滿意, 而是後期直接進行投訴的。

”該經理懷疑, 是廖女士的抑鬱症對效果有影響, “在術前廖女士沒有透露過有抑鬱症, 如果長期抑鬱經常失眠, 也會讓人過度消瘦, 或者影響內分泌, 自然廖女士覺得效果不明顯。 ”該經理覺得效果是達到預期了, “手術效果沒有問題, 整個手術過程和醫生資質等都不存在任何問題, 全部是合規的。 ”

對此, 廖女士的丈夫張先生透露, 廖女士有輕微抑鬱和焦慮症, “但術前都已經跟醫務人員說過, 他們也說沒有影響, 我不可能拿我妻子的生命冒風險。 ”在《同意書》中涉及禁忌的範疇, 也沒有寫到抑鬱症與效果有關聯。

“4月19日, 我們在面診後得知廖女士對效果不滿意, 就提出了解決方案, 可以使用同樣材料免費補打。 但廖女士沒有接受,

現在我們在繼續協商中。 ”該經理表示。

而廖女士本人, 希望退還所有費用178700元。 多次協商後, 雙方尚未達成一致。 目前雙方開始走法律途徑, 截至記者4月26日發稿, 雙方依然在協商。

律師說法

美容到底“美不美” 缺乏量化標準

“年輕十歲”與常理不符涉嫌虛假宣傳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柯認為, “年輕十歲”不能稱為標準, 每個人對“年輕十歲”的概念是不一樣的, 這是完全不可預測的, 不符合標準的可執行、可參考、可評價要素, 醫療機構在宣傳過程中不應該用這種方式, 這屬於不當宣傳範疇。 美容不是針對疾病而是針對人體外形, 美與不美是無法量化的東西, 眾口難調, 這就使得整形美容的維權困難更多。 羅柯表示, 在美容整形過程中,

成年人也要有基本的判斷能力, 維權行為, 還要基於合同規定的實質內容來進行維權。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表示, 根據《廣告法》第四條規定,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同時《廣告法》第十六條也規定,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等。 本案中, 該醫院承諾打完針後客戶能“年輕十歲”, 顯然與常理不符, 也不可能達成這一功效, 因而該醫院的宣傳涉嫌虛假宣傳, 存在一定的過錯。 同時, 廖女士作為一個成年人, 有基本的判斷能力, 其輕信該醫院的宣傳並自願消費, 陷入錯誤認識, 因而其自身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由於該醫院誇大其詞, 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並沒有達到約定的效果, 應當退還相應的費用。

成都商報記者 顏雪 攝影報導

(責編:羅娟、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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