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不了機票,
坐不了高鐵,
出不了境,
貸不到款……近年來,
法院打擊“老賴”力度不斷加大,
“老賴”們的日子也越來越不好過。
27日上午,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媒體發佈了《關於敦促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義務的通告》(下稱《通告》),
嚴厲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
在指定的期限主動向債權人或者自覺到執行法院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
否則將依法嚴厲予以制裁。
與此同時,
濟南中院還公佈了10起拒執罪典型案例。
根據《通告》, 在濟南市兩級法院已立案執行卻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未在《通告》指定的期限內主動到執行法院履行義務, 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及有關規定的, 一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並採取限制不動產交易, 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者項目, 限制政府支持和補貼, 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 限制任職資格, 限制出入境等聯合信用懲戒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的, 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 依法予以罰款, 並對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此外,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 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 執行法院將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依法追究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的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 濟南中院還公佈了10起拒執罪典型案例。
案例1:被執行人王成元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情摘要】2014年9月11日,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王某某與王成元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民事調解書, 就雙方達成的還款協定依法予以確認。
調解書生效後, 被執行人王成元在規定時間內未履行法律義務, 且多次無視傳喚拒絕到庭, 並將法院依法查封的車輛藏匿拒不交出,
案例2:被執行人宋新國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情摘要】2016年3月25日,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決書, 判決涉案房產歸被告宋新國繼承所有, 被告宋新國向原告宋某某等人支付房屋份額補償款。
判決生效後, 法院向被執行人宋新國送達了執行通知、報告財產令, 責令其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宋新國未履行義務並將房產出賣。 法院先後2次對宋新國依法進行拘留處罰, 並對其罰款10萬元, 宋新國仍拒不履行。 其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3:被執行人劉琳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情摘要】平陰縣人民法院對邵某某與劉琳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判決, 判決被告人劉琳償還邵某某借款932000元並支付利息。
判決生效後, 被執行人劉琳未履行法律義務, 反將其名下的梅賽德斯賓士汽車, 低價轉移至其母親胡某某名下。 被執行人劉琳明知其應當履行還款義務, 卻“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 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院決定依法將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4:被執行人揚州市金秋新型建築材料有限公司、揚州市金秋節能環保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摘要】李某訴揚州市金秋新型建築材料有限公司、揚州市金秋節能環保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在執行過程中查明, 兩被執行人共同法定代表人丁金鳳擅自將兩被執行人帳戶16萬多元轉入自己名下銀行帳戶內, 且兩公司銀行帳戶陸續轉入轉出數額巨大, 但始終拒不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決定將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案例5:被執行人張傳義繼承糾紛案
【案情摘要】關於邱某某與張傳義繼承糾紛一案, 濟南市曆城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 判決張傳義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位於濟南市曆城區某房屋騰空並交付于邱某某。
本案在執行階段,被執行人張傳義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法院曾兩次對張傳義予以拘留,但其仍拒不遷出涉案房屋,該行為嚴重影響案件的執行,情節嚴重,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張傳義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6:被執行人徐孟聖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摘要】在申請執行人蘆某某與被執行人徐孟聖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徐孟聖未在執行通知書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亦拒不向法院報告其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一年至今的財產情況、經濟收入、存款情況。經查,被執行人徐孟聖與其妻子馬某某共同從事生豬養殖業,有較大的經濟收入,具備履行能力,但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法院決定將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7:被執行人張兆福、山東聚華工貿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情摘要】2014年9月22日,濟陽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濟陽民初字第1842號判決,判決張兆福、山東聚華工貿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徐某欠款共計6250000元及違約金。
執行階段,法院對徐某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了核實,確認被執行人對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債權。在法院對該公司送達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後,被執行人委託楊某某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分兩次將75萬元工程款劃走。被執行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決定將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8:被執行人趙方芹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情摘要】關於申請執行人朱某某與被執行人趙方芹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趙方芹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朱某某股權轉讓金150665元及利息。
本案立案執行後,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經查明,被執行人趙方芹在本案執行期間與其女兒趙某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將其在濟南泉聖冶金設備有限公司33%的股權以50萬元人民幣轉讓給趙某某,並辦理了工商登記。該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決定依法將被執行人趙方芹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9:被執行人李兆水物權保護糾紛案
【案情摘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0)槐民初字第96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李兆水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騰出涉案房屋並交付于原告李某甲、李某乙。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向被執行人李兆水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並要求其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李兆水一直未履行,並且在法院依法對其採取拘留措施後仍不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李兆水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10:被執行人馬彧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摘要】關於劉某與馬彧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濟南市曆下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馬彧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劉某轉讓款132萬元及租金10928.7元。
本案在訴訟階段,法院依法查封了馬彧經營的濟南曆下浩正商務旅館內的空調、電視機等物品一宗。在二審上訴期間,馬彧將其所經營旅館的經營權及旅館內的全部資產,包括已被查封的財產,以480萬元價格轉讓給第三人韓某某。被執行人馬彧明知其財產已被法院查封仍然轉移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法院決定將執行人馬彧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本案在執行階段,被執行人張傳義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法院曾兩次對張傳義予以拘留,但其仍拒不遷出涉案房屋,該行為嚴重影響案件的執行,情節嚴重,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張傳義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6:被執行人徐孟聖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摘要】在申請執行人蘆某某與被執行人徐孟聖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徐孟聖未在執行通知書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亦拒不向法院報告其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一年至今的財產情況、經濟收入、存款情況。經查,被執行人徐孟聖與其妻子馬某某共同從事生豬養殖業,有較大的經濟收入,具備履行能力,但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法院決定將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7:被執行人張兆福、山東聚華工貿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情摘要】2014年9月22日,濟陽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濟陽民初字第1842號判決,判決張兆福、山東聚華工貿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徐某欠款共計6250000元及違約金。
執行階段,法院對徐某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了核實,確認被執行人對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債權。在法院對該公司送達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後,被執行人委託楊某某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分兩次將75萬元工程款劃走。被執行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決定將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8:被執行人趙方芹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情摘要】關於申請執行人朱某某與被執行人趙方芹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趙方芹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朱某某股權轉讓金150665元及利息。
本案立案執行後,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經查明,被執行人趙方芹在本案執行期間與其女兒趙某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將其在濟南泉聖冶金設備有限公司33%的股權以50萬元人民幣轉讓給趙某某,並辦理了工商登記。該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決定依法將被執行人趙方芹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9:被執行人李兆水物權保護糾紛案
【案情摘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0)槐民初字第96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李兆水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騰出涉案房屋並交付于原告李某甲、李某乙。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向被執行人李兆水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並要求其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李兆水一直未履行,並且在法院依法對其採取拘留措施後仍不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李兆水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10:被執行人馬彧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摘要】關於劉某與馬彧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濟南市曆下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馬彧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劉某轉讓款132萬元及租金10928.7元。
本案在訴訟階段,法院依法查封了馬彧經營的濟南曆下浩正商務旅館內的空調、電視機等物品一宗。在二審上訴期間,馬彧將其所經營旅館的經營權及旅館內的全部資產,包括已被查封的財產,以480萬元價格轉讓給第三人韓某某。被執行人馬彧明知其財產已被法院查封仍然轉移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法院決定將執行人馬彧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