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時政>正文

雙創雙服,無極在行動!《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解讀

2017年12月1日, 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現就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目的意義

我省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雖然取得了顯著成效, 但是簡政放權還不夠徹底, 行政審批和服務效能有待提高, 重審批、輕監管仍存在制度慣性, 惠企政策執行僵化問題比較普遍, “中梗阻”問題還未從根本上得到扭轉, 涉企收費較重問題比較突出等。 為加快解決我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存在的問題, 省人大常委會研究通過了《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的地方法規, 對解決這些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條例聚焦當下河北營商環境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 為我省打造公平公正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主要內容 《條例》共7章65條, 明確了營商環境的涵義和範圍, 對優化政務環境、市場環境、法制環境, 監督保障和相關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重點包括十個方面內容:一是搞好行政審批的下放和承接。 二是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解讀和諮詢。 三是提高市場主體准入便利化程度。 四是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實行聯合激勵和懲戒。 五是規範仲介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 六是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七是實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 使我省的改革試點任務法制化制度化。

八是嚴格執法檢查的程式和方式。 九是採取限產停產的應急管理措施。 十是建立評價評議制度, 加強對政務服務過程的考核、追蹤、監督。

第一章總則

明確了營商環境涵義和責任主體。 營商環境是指市場主體在准入、生產經營、退出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外部因素和條件, 主要包括政務環境、市場環境和法治環境。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受理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舉報、投訴制度, 公佈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投訴方式, 並確定有關部門具體受理舉報、投訴事項。

第二章優化政務環境

1.提升政務服務效能。 條例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行政審批事項集中統一辦理, 確保“兩集中、兩到位”。 “兩集中”就是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將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到一個科(室、處), 並向本級政府服務大廳集中。 “兩到位”就是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許可權要真正落實在政府服務大廳, 旨在避免服務視窗只是收收材料、擺擺樣子, 實際審批工作在大廳之外迴圈的現象。

2.讓人民群眾少跑腿。 條例規定, 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實行網上受理、辦理、回饋、查詢, 加強政務資源資訊共用平臺建設, 能夠通過資訊共用獲取的資訊材料, 不得要求群眾重複提交。 不需要現場勘察、專業技術審查、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考試的事項,

應當當場受理、當場辦理, 如有違反, 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堅決對拒絕、推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等“事難辦”的現象亮紅燈。

3.方便群眾及時瞭解各類政務資訊。 條例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彙集涉及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創業、創新、金融、市場、權益保護等各類政府服務資訊, 為市場主體提供無償服務。 行政機關應當以新聞發佈會、書面問答、線上訪談、專家解讀等形式, 對涉及市場主體的簡政、稅收優惠、降費、專案申報、經費補貼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檔進行宣傳、解讀和接受諮詢, 提高市場主體對涉企政策的知曉度, 提示市場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

將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公開交易目錄、程式、結果等資訊, 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資訊並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4.杜絕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的朝令夕改、肆意毀約現象。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不得作出違背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超出本級人民政府法定許可權的政策承諾。 對招商引資過程中承諾的投資政策和優惠條件, 應當以書面的形式作出。 招商引資等書面承諾, 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5.努力降低企業制度性成本, 激勵先進企業落戶。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案落地保障機制和承諾辦結制度,實行專案跟蹤服務責任制,壓縮審批時限,及時協調解決專案審批、要素保障、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相關問題。

第三章 優化市場環境

1.禁止限制外地企業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進入政府採購市場、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

2.自願投資領域實行負面清單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市場主體自願投資的經營行為,涉及市場准入的領域和環節,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明確禁止、限制規定以外的企業投資專案,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備案制,允許各類市場主體平等進入。實行備案的專案,用地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安全風險評估等相關手續應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同步並聯的方法,在專案開工建設前辦理完畢。

3.加強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落實。工商行政管理等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落實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措施,推行註冊資本認繳、多證合一、一照一碼、先照後證、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等制度,提高市場准入便利化程度。對市場上出現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應當在名稱核准、經營範圍登記、行業管理方面加強制度保障。

4.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條例規定積極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各類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建立社會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加強信用資訊徵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實行跨地域、跨部門、跨行業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推進信用資訊和信用產品應用,依法向市場主體提供免費的信用資訊查詢服務。

5.強化政府機關依法履約。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採購等合同、協定,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勞動報酬,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政府有關機構職能或者相關責任人調整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由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章 優化法治環境

1.政策法規制定應當體現公平競爭。條例規定制定市場准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的,不得提交集體討論或者審議。

2.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資訊,接受社會監督。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通過文字、音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記錄並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3.建立隨機抽查機制。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實施監督檢查採取檢查物件隨機抽取、檢查人員隨機選派的方式,並及時公佈檢查、處理結果。同一部門對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應當合併進行;不同部門對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併完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合併或者聯合檢查。

第五章監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的是監督保障機制措施和各級各部門以及工作人員違反條例承擔的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案落地保障機制和承諾辦結制度,實行專案跟蹤服務責任制,壓縮審批時限,及時協調解決專案審批、要素保障、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相關問題。

第三章 優化市場環境

1.禁止限制外地企業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進入政府採購市場、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

2.自願投資領域實行負面清單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市場主體自願投資的經營行為,涉及市場准入的領域和環節,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明確禁止、限制規定以外的企業投資專案,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備案制,允許各類市場主體平等進入。實行備案的專案,用地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安全風險評估等相關手續應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同步並聯的方法,在專案開工建設前辦理完畢。

3.加強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落實。工商行政管理等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落實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措施,推行註冊資本認繳、多證合一、一照一碼、先照後證、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等制度,提高市場准入便利化程度。對市場上出現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應當在名稱核准、經營範圍登記、行業管理方面加強制度保障。

4.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條例規定積極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各類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建立社會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加強信用資訊徵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實行跨地域、跨部門、跨行業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推進信用資訊和信用產品應用,依法向市場主體提供免費的信用資訊查詢服務。

5.強化政府機關依法履約。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採購等合同、協定,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勞動報酬,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政府有關機構職能或者相關責任人調整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由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章 優化法治環境

1.政策法規制定應當體現公平競爭。條例規定制定市場准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的,不得提交集體討論或者審議。

2.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資訊,接受社會監督。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通過文字、音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記錄並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3.建立隨機抽查機制。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實施監督檢查採取檢查物件隨機抽取、檢查人員隨機選派的方式,並及時公佈檢查、處理結果。同一部門對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應當合併進行;不同部門對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併完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合併或者聯合檢查。

第五章監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的是監督保障機制措施和各級各部門以及工作人員違反條例承擔的法律責任。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