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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借錢,離婚時是否應該償還?法院判了!

正所謂談錢傷感情,

可是這夫妻關係都沒有了,

這個錢該如何算?

夫妻離婚, 男子主張妻子還錢

李某(男)與牟某(女)於2013年12月25 日登記結婚,

雙方均系再婚, 婚後未生育子女。 李某婚前育有一女, 已經成年, 牟某婚前育有兩女, 現均已成年。 李某現已退休, 退休金每月6000元左右, 牟某無固定工作及收入。 李某曾起訴過離婚, 被判決不准離婚。

一審裁判: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借款

李某主張牟某還向其借款 10000元,

對此牟某不予認可, 李某亦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因此, 對李某的該項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財產, 原則上均等分割,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 具體處理時有所差別。 遂判決:一、准許李某與牟某離婚;二、李某、牟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老年代步車一部歸李某所有, 煎餅機一個歸牟某所有;三、李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牟某 4317.3 元;四、牟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李某借款 20000元。

二審糾正:還一半就好!

牟某對支付李某借款 20000元不服, 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雙方未在婚前就婚內財產的處分進行書面約定, 在李某未舉證證明涉案借款為其婚前個人財產的情況下, 涉案借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 二審法院認定牟某按照借款協議償還李某10000元。 一審法院關於涉案借款性質的認定以及處分方式錯誤, 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遂改判:上訴人牟某償還被上訴人李某10000元。

【 評析】

夫妻間婚內借貸關係的成立與多個要素有關

律戰行動“季度戰將”韓蔓莉

廣東正平天成律師事務所

個人認為夫妻間婚內借貸關係的成立與否應從借款合同訂立的時間、目的(借款用途)、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出借財產的性質等合同成立/生效要件, 並按不同情況進行分析。

1、識別借款事實的真實性。

從證據效力的證明力角度看, 如僅書寫了借條而無實際借款行為, 則借款關係不存在。 此種情況常發生在夫妻間玩笑時所寫, 此種借條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 若無借條, 僅有交付紀錄, 則還要看是否有成立借款意思表示的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如實行分別財產制的雙方書面約定及借款事實的錄音錄影、證人證言等), 否則,借款關係有可能不被法院認可。

2、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婚內借款。

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與支配,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於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婚內借款,所借款項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且所借款項用於夫妻個人用途。根據前述1中的舉證規則,在出借人能完成基本舉證且借款人無其他抗辯證據予以反駁,則法院認定借款關係成立的可能性較大,借款人需要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3、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婚內借款。

因出借款來源系夫妻的共同財產,在無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應按照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在離婚時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有約定前提下)的50%。即所借款項有一半是借款方可支配的財產份額,因此,不屬於應歸還部分。如本文所述案例。

4、借款來源能明確為婚前個人財產的,須全額歸還。

婚內的借款屬於貸款人婚前個人財產。因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借款人應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本人認為,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包括物質與精神上互相幫扶。無論是實行“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在能力的範圍內,對於合理的款項開支,夫妻間應充分溝通,互相幫助,這也有利於維繫和增進夫妻間的感情,促進家庭和諧幸福。

其實,夫妻之間的債務問題多而複雜,對於離婚的夫妻更需要理清這些債務問題。

▌一、子女贍養父母天經地義,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父母生病無力支付醫藥費而欠債,離婚時債務能算做夫妻共同債務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因此,夫妻一方借錢為父母看病的,這筆債務通常在實踐中是當做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的。在法律上規定,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債務,算作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一方為成年兄弟治病所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嗎?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要看治病的人是不是夫妻一方負有法定義務的人。

成年的弟弟對兄姐來說不是負有法定義務的人。《婚姻法》第29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兄姐對未成年的弟、妹有可能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對一個已經成年的弟弟不再負有法定義務。因此,夫妻一方為成年弟弟治病所欠的債務,是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沒有法律義務一起承擔。另一方幫還是情分,不幫也是本分。

一圖全懂(點擊圖片放大可看)

否則,借款關係有可能不被法院認可。

2、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婚內借款。

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與支配,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於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婚內借款,所借款項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且所借款項用於夫妻個人用途。根據前述1中的舉證規則,在出借人能完成基本舉證且借款人無其他抗辯證據予以反駁,則法院認定借款關係成立的可能性較大,借款人需要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3、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婚內借款。

因出借款來源系夫妻的共同財產,在無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應按照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在離婚時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有約定前提下)的50%。即所借款項有一半是借款方可支配的財產份額,因此,不屬於應歸還部分。如本文所述案例。

4、借款來源能明確為婚前個人財產的,須全額歸還。

婚內的借款屬於貸款人婚前個人財產。因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借款人應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本人認為,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包括物質與精神上互相幫扶。無論是實行“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在能力的範圍內,對於合理的款項開支,夫妻間應充分溝通,互相幫助,這也有利於維繫和增進夫妻間的感情,促進家庭和諧幸福。

其實,夫妻之間的債務問題多而複雜,對於離婚的夫妻更需要理清這些債務問題。

▌一、子女贍養父母天經地義,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父母生病無力支付醫藥費而欠債,離婚時債務能算做夫妻共同債務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因此,夫妻一方借錢為父母看病的,這筆債務通常在實踐中是當做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的。在法律上規定,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債務,算作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一方為成年兄弟治病所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嗎?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要看治病的人是不是夫妻一方負有法定義務的人。

成年的弟弟對兄姐來說不是負有法定義務的人。《婚姻法》第29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兄姐對未成年的弟、妹有可能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對一個已經成年的弟弟不再負有法定義務。因此,夫妻一方為成年弟弟治病所欠的債務,是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沒有法律義務一起承擔。另一方幫還是情分,不幫也是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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