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釋義(2)】
關於監察工作堅持党的領導和監察工作指導思想的規定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本條規定不是憲法內容的簡單重複, 具有特殊的政治意義。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旗幟鮮明地宣示党的領導, 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 體現了“四個意識”,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一是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
黨政軍民學, 東西南北中, 党是領導一切的。 黨的十八大以來,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二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黨的十九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確立為我們黨的行動指南, 實現了黨的指導思想的又一次與時俱進。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 明確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繼承和發展, 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是黨和人民實踐經驗和集體智慧的結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黨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的行動指南,必須長期堅持並不斷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在一系列重要講話中,深刻闡釋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意義、根本目的、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形成了科學完備的思想體系,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既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踐經驗的重要總結,也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理論創新,科學回答了為什麼改、為誰改、怎麼改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強大的思想理論武器和行動指南。各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後,有序有效開展工作首要的就是要全面系統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論述,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開展工作。
三是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黨中央深刻洞察黨面臨的執政考驗、改革開放考驗、市場經濟考驗、外部環境考驗的長期性和複雜性,深刻認識黨面臨的精神懈怠危險、能力不足危險、脫離群眾危險、消極腐敗危險的尖銳性和嚴峻性,要求把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作為根本政治原則。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主要體現在:第一,解決了監察範圍過窄問題,填補了監察物件上的空白。第二,解決了紀法銜接不暢問題。改革後,監察能夠管住紀與法,解決過去一些地方職務違法無人過問,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先移後處”“先法後紀”,甚至出現黨員“帶著黨籍蹲監獄”等問題。第三,解決了反腐敗力量分散問題。改革後,通過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制、兩個機關名稱,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對黨中央或地方黨委全面負責,有利於形成監督合力,提高工作效率。第四,解決了手段單一問題。監察法規定了12種調查措施,依法賦予監察機關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提高了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水準。
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是黨和人民實踐經驗和集體智慧的結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黨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的行動指南,必須長期堅持並不斷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在一系列重要講話中,深刻闡釋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意義、根本目的、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形成了科學完備的思想體系,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既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踐經驗的重要總結,也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理論創新,科學回答了為什麼改、為誰改、怎麼改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強大的思想理論武器和行動指南。各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後,有序有效開展工作首要的就是要全面系統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論述,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開展工作。三是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黨中央深刻洞察黨面臨的執政考驗、改革開放考驗、市場經濟考驗、外部環境考驗的長期性和複雜性,深刻認識黨面臨的精神懈怠危險、能力不足危險、脫離群眾危險、消極腐敗危險的尖銳性和嚴峻性,要求把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作為根本政治原則。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主要體現在:第一,解決了監察範圍過窄問題,填補了監察物件上的空白。第二,解決了紀法銜接不暢問題。改革後,監察能夠管住紀與法,解決過去一些地方職務違法無人過問,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先移後處”“先法後紀”,甚至出現黨員“帶著黨籍蹲監獄”等問題。第三,解決了反腐敗力量分散問題。改革後,通過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制、兩個機關名稱,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對黨中央或地方黨委全面負責,有利於形成監督合力,提高工作效率。第四,解決了手段單一問題。監察法規定了12種調查措施,依法賦予監察機關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提高了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