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離婚的時候, 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對其進行離婚損害賠償, 而這個離婚損害賠償的項目中就有關於離婚精神賠償。 具體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而其中的離婚精神賠償範圍又有哪些?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精神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一)精神痛苦的賠償
精神痛苦是純粹精神利益的損害, 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財產損害。 這種損害是無形的, 無法用金錢衡量。 但是, 財產補償可以成為滿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質手段。 通過金錢補償, 可平復受害人精神創傷, 慰籍其感情, 通過改變受害人的外環境而克服其內環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損害所帶來的消極影響, 恢復身心健康。 適用撫慰金安撫受害方, 是一有效減輕和解決精神痛苦的方法。
(二)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
配偶精神利益損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損所引起的直接財產損失。
相關知識
離婚賠償的法律條件: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 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 也就是說, 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 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 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 如果原告不提出, 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 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 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 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 被告不同意離婚, 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 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 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 在二審時才提出來, 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 對於調解不成的, 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
離婚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時候需要注意, 此時的精神賠償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即精神痛苦的賠償以及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 這兩方面的賠償內容不同, 而在具體計算的時候還是比較複雜的, 因為精神方面的損失並很難以物質進行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