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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這十個青島智慧財產權典型審判案例,幫你繞過創業可能遇到的“那些坑”!

對於每一個創業者來說,

智慧財產權, 都是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需要做好自我保護, 也要自律以防陷入糾紛。

今天是第18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昨天上午, 青島智慧財產權法庭舉行了新聞發佈會。

發佈會上,

通報了2017年智慧財產權審判十個典型案例。

下面, 和小創一起透過這些

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案例來看看,

創業過程中需要繞過哪些“智慧財產權”的坑!

1.“嶗山礦泉水”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青島嶗山礦泉水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府盛潤佳工貿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生產的嶗山礦泉水先後被認定為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型大小,

品牌已有上百年歷史。 原告藍色嶗山礦泉水外包裝設計獨特, 瓶身外形、瓶蓋顏色、瓶貼上由白色至藍色漸變的色彩以及瓶貼上圖案的“Laoshan、山峰圖形、嶗山礦泉水”各個構成要素及其排列,經原告長期使用, 明顯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 “藍礦”已成為知名商品。

圖為嶗山礦泉水包裝

被告生產的“嶗小巨峰雪山泉飲用水”包裝瓶、瓶貼、整體設計均與原告產品極為相似, 尤其是“嶗小”的“小”字兩點連筆, 極易誤認為是“山”字。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故意攀附、搭便車意圖明顯, 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 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萬元。

典型意義: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是一類較為隱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目的在於搭知名商品的便車, 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認, 進而佔有更多的市場份額。 本案系一起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 依法保護民族品牌的經典案例。 法院通過判決,

有力打擊了被告的惡意侵權行為, 有效維護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2.熱播劇《軍師聯盟》申請訴前禁令案

申請人:合一資訊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等

案情摘要:申請人系電視劇《大軍師司馬懿之軍師聯盟》的權利人, 被申請人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等未經授權, 通過其聯合運營的“沃視頻”平臺向公眾提供該電視劇, 合一公司在訴前向法院提出申請, 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權行為。 法院認為, 申請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裁定被申請人立即停止通過“沃視頻”平臺向公眾提供播放服務。

典型意義:訴前禁令是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及時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近年來, 熱播劇成為一些視頻平臺侵犯網路資訊傳播權的“重災區”, 由於網路侵權行為具有傳播速度快、影響範圍大、損害後果難以彌補等特點, 法院針對互聯網環境下的侵權行為依法發佈了多起訴前禁令, 加大打擊力度, 及時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凸顯了司法救濟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3.“麥諾小子”商標轉讓合同案

原告:吳某

被告:陳某

案情摘要:2014年, 原告與被告簽訂《轉讓合同》, 合同約定轉讓被告所有的青島麥諾小子餐飲有限公司的兩家麥諾小子餐廳及兩個商標權等, 整體出讓價格為300萬元左右。

原告向被告支付轉讓費303萬後, 被告一直未配合原告履行商標轉讓手續, 原告向法院起訴, 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 原被告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合法有效, 在原告已履行了主要合同付款義務的情況下, 有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因此判決涉案商標歸原告所有, 被告配合原告辦理轉讓手續。

典型意義:在市場經濟環境下,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誠實守約,自覺履行合同義務,在一方已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情況下,合同相對方應當積極配合履行相應合同義務。本案中原商標權人在受讓方已支付主要價款後仍拒絕辦理商標轉讓手續,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本案的審理,對促進無形財產的正常流轉,維護交易安全,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均有著積極意義。

4.“集裝箱角件”發明專利

因禁令產生的損害賠償案

原告:青島太平貨櫃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2012年,被告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作為申請人,依據名稱為“具有特殊端孔的集裝箱角件”的發明專利,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對原告發佈訴前禁令並進行證據保全,法院依申請採取了保全措施。後在實體審理中被告敗訴。原告認為,由於被告在該案中濫用訴權,提出的訴前禁令和證據保全錯誤,給原告造成損失,要求賠償被告220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基於訴前禁令及證據保全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應滿足的法定條件包括:1、申請有錯誤;2、被申請人停止了有關行為;3、被申請人實際遭受了損失;4、賠償主體為申請人。本案中,原告並沒有證據證明其實際執行了禁令並遭受了損失,因此認為原告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因訴前禁令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屬新類型智慧財產權案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創造性的明晰了“申請有錯誤”的判斷標準,澄清了“只要敗訴,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認識誤區,使權利人在申請保全過程中能夠正確做出預判,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保護方式。對進一步加大智慧財產權各類保全措施的適用,提高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水準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5.“力諾”商標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力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力諾瑞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第1681982號“力諾”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其許可,在產品上突出使用“諾”標識,並將原告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字型大小使用,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產品雖在顯著位置上標注有“諾”字樣,但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可以區別,不構成商標侵權;但原告的企業字型大小“力諾”在山東省內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被告將“力諾瑞特”作為其企業字型大小使用,易與原告的企業名稱“力諾”相混淆,故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精細化”審理的典型案例。在商業標識類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種使用近似標識的行為,如何有效規範這些行為,既能制止惡意的“搭便車”,又不影響公眾的合理使用,是智慧財產權法官在審判中需要不斷探索和準確把握的。本案的審理,區分了被告的不同行為,明晰了侵權的認定標準,對市場經濟環境下商業標識的規範使用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

6.“超微粉碎機”專利侵權案

原告:青島捷怡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瑞新泰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超微粉碎機”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原告發現被告生產、銷售的同類機器的相關技術特徵與其專利技術特徵相同,侵犯其專利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專利保護範圍,侵犯了原告專利權,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5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具有示範意義的專利侵權案,審理過程涉及無效宣告請求、專利部分無效、大型機器的拆卸勘驗等多個環節。法院利用吊車等設備對侵權產品進行拆解,經現場勘驗比對,最終確定被告技術與原告專利構成相同,使原告權利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大型機器設備的拆解勘驗是專利審判中的難點,對法官的專業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本案的成功審結對類似案件的審理起到重要的借鑒作用。

7.“SKIP HOP”系列商標侵權案

原告:斯凱霍普公司

被告:金華市永琪服飾有限公司、金華市華星帽業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SKIP HOP是美國著名的嬰幼用品品牌,旗下的動物園系列兒童書包曾獲美國“鮑德里奇國家品質獎”,成為嬰幼兒用品行業備受讚譽的全球品牌。斯凱霍普公司在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了第10099738號猴子圖形商標、第10099726號蜜蜂圖形商標、第10099741號小狗圖形商標以及第10099729號貓頭鷹圖形商標。

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擅自生產並在天貓平臺大量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兒童書包,因此起訴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被告辯稱其使用案外人外觀設計專利,該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後進入公有領域,被告有權自由使用。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兒童書包領域與國際知名品牌長期合作,明知原告商標知名度,但仍生產、銷售侵權商品,具有明顯的惡意,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並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5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惡意“搭便車”被判高額賠償的典型案件,反映出近年來侵權方式更加隱蔽、專業化的趨勢。法官通過對侵權行為的判定,劃清了進入公有領域外觀設計專利的使用邊界,充分發揮了司法的社會引領作用。同時,本案的審理也體現了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司法原則,進一步規範了電商平臺公平有序的交易環境,有效促進了網路經濟的健康發展。

8.“腹安寶”、“瀉兒舒”

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案

原告(反訴被告):王某

被告(反訴原告):青島金大洋乳業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將“腹安寶”、“瀉兒舒”美術作品登記後,許可案外人北京梵瑞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北京梵瑞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託被告生產“腹安寶”和“瀉兒舒”無糖配方粉產品。

合同履行完畢後,被告未經許可在自己的產品包裝上使用與“腹安寶”和“瀉兒舒”美術作品極為相似的外包裝,原告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50萬元。被告則認為自己系上述作品的著作權人,反訴要求原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50萬元。法院審查雙方的證據後認定原告為著作權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產品上使用與原告美術作品相似的形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0萬元。

典型意義:判斷著作權的權屬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法院並沒有簡單的依據著作權登記證書認定著作權人,而是在充分分析雙方證據基礎上,依據優勢證據原則作出認定。本案的審理提醒廣大著作權人,著作權登記證書僅是證明著作權的初步證據,在對方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法院需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因此,權利人應當保留好底稿、合法出版物、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原始證據,以避免訴訟風險。

9.“全自動快裝箱鎖扣裝訂機”

不服行政處理決定案

原告:青島美嘉隆包裝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市智慧財產權局

第三人:王某

案情摘要:第三人王某是“全自動快裝箱鎖扣裝訂機”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其向被告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為原告青島美嘉隆包裝機械有限公司侵犯其專利權,請求責令原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被告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第三人專利權保護範圍,要求原告停止侵權行為。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被告行政處理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式,駁回原告訴請。

典型意義:智慧財產權行政審判通過積極履行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能,支持正確的行政行為,糾正違法行政行為,進而實現對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本案中法院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同時,對涉案產品是否侵權作出了準確的判斷,有效促進了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標準與司法裁判標準的統一,彰顯了智慧財產權“三合一”審判的優勢作用。

10.假冒“茅臺”、“五糧液”注冊商標案

公訴機關: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

案情摘要:被告人孫某系酒水代理商。在批發、零售酒水的過程中,其發現用低檔次的白酒勾兌灌裝“茅臺”、“五糧液”等高檔白酒可以在短期內賺取高額利潤。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孫某在自己家中雇傭工人,用“金六福”、散裝白酒灌裝的方式加工“五糧液”酒、“茅臺”酒並對外銷售謀利。

圖為茅臺包裝

被公安機關查獲假冒“五糧液”酒365瓶、“茅臺”酒66瓶,價值共計人民幣331953元。法院認為,孫某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30萬餘元,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

典型意義:智慧財產權審判與民生息息相關,食品類商品的假冒侵權行為歷來是人民法院重點打擊對象。本案是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被告人判處實刑的典型案件,不僅從經濟層面對假冒注冊商標的被告人施以重罰,更在刑罰層面予以嚴懲,充分發揮了智慧財產權刑事審判的懲治和威懾作用,有效地促進了商標刑事審判和民事審判中侵權判斷標準的統一,確保了司法公正。

智慧財產權,某種程度上代表了團隊的創造實力!

這十個案例,對創客來說,

是一種提示,也是一種警醒。

小創在此,提醒每一位創客,

在創業的每一個環節,

都注意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合理應用。

減少後顧之憂!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誠實守約,自覺履行合同義務,在一方已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情況下,合同相對方應當積極配合履行相應合同義務。本案中原商標權人在受讓方已支付主要價款後仍拒絕辦理商標轉讓手續,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本案的審理,對促進無形財產的正常流轉,維護交易安全,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均有著積極意義。

4.“集裝箱角件”發明專利

因禁令產生的損害賠償案

原告:青島太平貨櫃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2012年,被告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作為申請人,依據名稱為“具有特殊端孔的集裝箱角件”的發明專利,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對原告發佈訴前禁令並進行證據保全,法院依申請採取了保全措施。後在實體審理中被告敗訴。原告認為,由於被告在該案中濫用訴權,提出的訴前禁令和證據保全錯誤,給原告造成損失,要求賠償被告220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基於訴前禁令及證據保全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應滿足的法定條件包括:1、申請有錯誤;2、被申請人停止了有關行為;3、被申請人實際遭受了損失;4、賠償主體為申請人。本案中,原告並沒有證據證明其實際執行了禁令並遭受了損失,因此認為原告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因訴前禁令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屬新類型智慧財產權案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創造性的明晰了“申請有錯誤”的判斷標準,澄清了“只要敗訴,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認識誤區,使權利人在申請保全過程中能夠正確做出預判,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保護方式。對進一步加大智慧財產權各類保全措施的適用,提高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水準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5.“力諾”商標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力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力諾瑞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第1681982號“力諾”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其許可,在產品上突出使用“諾”標識,並將原告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字型大小使用,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產品雖在顯著位置上標注有“諾”字樣,但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可以區別,不構成商標侵權;但原告的企業字型大小“力諾”在山東省內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被告將“力諾瑞特”作為其企業字型大小使用,易與原告的企業名稱“力諾”相混淆,故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精細化”審理的典型案例。在商業標識類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種使用近似標識的行為,如何有效規範這些行為,既能制止惡意的“搭便車”,又不影響公眾的合理使用,是智慧財產權法官在審判中需要不斷探索和準確把握的。本案的審理,區分了被告的不同行為,明晰了侵權的認定標準,對市場經濟環境下商業標識的規範使用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

6.“超微粉碎機”專利侵權案

原告:青島捷怡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瑞新泰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超微粉碎機”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原告發現被告生產、銷售的同類機器的相關技術特徵與其專利技術特徵相同,侵犯其專利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專利保護範圍,侵犯了原告專利權,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5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具有示範意義的專利侵權案,審理過程涉及無效宣告請求、專利部分無效、大型機器的拆卸勘驗等多個環節。法院利用吊車等設備對侵權產品進行拆解,經現場勘驗比對,最終確定被告技術與原告專利構成相同,使原告權利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大型機器設備的拆解勘驗是專利審判中的難點,對法官的專業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本案的成功審結對類似案件的審理起到重要的借鑒作用。

7.“SKIP HOP”系列商標侵權案

原告:斯凱霍普公司

被告:金華市永琪服飾有限公司、金華市華星帽業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SKIP HOP是美國著名的嬰幼用品品牌,旗下的動物園系列兒童書包曾獲美國“鮑德里奇國家品質獎”,成為嬰幼兒用品行業備受讚譽的全球品牌。斯凱霍普公司在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了第10099738號猴子圖形商標、第10099726號蜜蜂圖形商標、第10099741號小狗圖形商標以及第10099729號貓頭鷹圖形商標。

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擅自生產並在天貓平臺大量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兒童書包,因此起訴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被告辯稱其使用案外人外觀設計專利,該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後進入公有領域,被告有權自由使用。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兒童書包領域與國際知名品牌長期合作,明知原告商標知名度,但仍生產、銷售侵權商品,具有明顯的惡意,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並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5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惡意“搭便車”被判高額賠償的典型案件,反映出近年來侵權方式更加隱蔽、專業化的趨勢。法官通過對侵權行為的判定,劃清了進入公有領域外觀設計專利的使用邊界,充分發揮了司法的社會引領作用。同時,本案的審理也體現了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司法原則,進一步規範了電商平臺公平有序的交易環境,有效促進了網路經濟的健康發展。

8.“腹安寶”、“瀉兒舒”

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案

原告(反訴被告):王某

被告(反訴原告):青島金大洋乳業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將“腹安寶”、“瀉兒舒”美術作品登記後,許可案外人北京梵瑞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北京梵瑞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託被告生產“腹安寶”和“瀉兒舒”無糖配方粉產品。

合同履行完畢後,被告未經許可在自己的產品包裝上使用與“腹安寶”和“瀉兒舒”美術作品極為相似的外包裝,原告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50萬元。被告則認為自己系上述作品的著作權人,反訴要求原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50萬元。法院審查雙方的證據後認定原告為著作權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產品上使用與原告美術作品相似的形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0萬元。

典型意義:判斷著作權的權屬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法院並沒有簡單的依據著作權登記證書認定著作權人,而是在充分分析雙方證據基礎上,依據優勢證據原則作出認定。本案的審理提醒廣大著作權人,著作權登記證書僅是證明著作權的初步證據,在對方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法院需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因此,權利人應當保留好底稿、合法出版物、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原始證據,以避免訴訟風險。

9.“全自動快裝箱鎖扣裝訂機”

不服行政處理決定案

原告:青島美嘉隆包裝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市智慧財產權局

第三人:王某

案情摘要:第三人王某是“全自動快裝箱鎖扣裝訂機”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其向被告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為原告青島美嘉隆包裝機械有限公司侵犯其專利權,請求責令原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被告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第三人專利權保護範圍,要求原告停止侵權行為。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被告行政處理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式,駁回原告訴請。

典型意義:智慧財產權行政審判通過積極履行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能,支持正確的行政行為,糾正違法行政行為,進而實現對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本案中法院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同時,對涉案產品是否侵權作出了準確的判斷,有效促進了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標準與司法裁判標準的統一,彰顯了智慧財產權“三合一”審判的優勢作用。

10.假冒“茅臺”、“五糧液”注冊商標案

公訴機關: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

案情摘要:被告人孫某系酒水代理商。在批發、零售酒水的過程中,其發現用低檔次的白酒勾兌灌裝“茅臺”、“五糧液”等高檔白酒可以在短期內賺取高額利潤。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孫某在自己家中雇傭工人,用“金六福”、散裝白酒灌裝的方式加工“五糧液”酒、“茅臺”酒並對外銷售謀利。

圖為茅臺包裝

被公安機關查獲假冒“五糧液”酒365瓶、“茅臺”酒66瓶,價值共計人民幣331953元。法院認為,孫某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30萬餘元,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

典型意義:智慧財產權審判與民生息息相關,食品類商品的假冒侵權行為歷來是人民法院重點打擊對象。本案是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被告人判處實刑的典型案件,不僅從經濟層面對假冒注冊商標的被告人施以重罰,更在刑罰層面予以嚴懲,充分發揮了智慧財產權刑事審判的懲治和威懾作用,有效地促進了商標刑事審判和民事審判中侵權判斷標準的統一,確保了司法公正。

智慧財產權,某種程度上代表了團隊的創造實力!

這十個案例,對創客來說,

是一種提示,也是一種警醒。

小創在此,提醒每一位創客,

在創業的每一個環節,

都注意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合理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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