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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幫人加工近10萬個“郎酒”瓶蓋 獲刑1年多

小小瓶蓋, 揭開一起刑事官司。

“派出所昨晚來過, 你是犯了什麼事兒嗎?”房東問何某。 何某感到納悶, 因為“自己並沒有幹過什麼傷天害理的事兒啊”。 過了一會兒, 他才反應過來。 原來, 何某專門從事瓶蓋加工, 一天前別人從他那裡運走了一批貨, 這批瓶蓋的不同之處在于, 上面印有“郎”字。

4月26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崇州法院在何某歸案後公開審理了此案, “郎酒瓶蓋”讓他面臨刑事處罰:法院以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並禁止三年內從事相關行業。

神秘來電

他幫人加工“郎酒”瓶蓋98750個

三年前, 何某在崇州市白頭鎮高縣村開辦了一家專門加工生產酒瓶蓋的小型作坊, 平日接一些周邊小酒廠的訂單, 製作婚宴、壽宴喜慶場合專用酒蓋。

2016年上半年, 何某突然接到一個陌生來電, 電話那頭要求他為他組裝一批酒蓋, 工錢為1分2厘一個。 何某事後稱, 對方只說自己姓李, 每次派“師傅”過來送貨接貨, 並告訴何某有什麼問題直接聯繫“師傅”。

散件上有白色的“郎”字, 但何某稱自己“沒考慮那麼多, 反正是半成品”。 明知沒有授權和許可不能從事注冊商標標識的加工製造, 何某還是私自接受了李姓男子的委託, 代為加工製造含有“郎”牌商標標識的有瓶蓋。

2017年, 何某又一次收到了李姓男子的訂單。 將李姓男子送來的酒瓶蓋組裝後,

何某聯繫崇州市榿泉鎮的廖某為酒瓶蓋噴漆染色, 2017年1月10日晚, 廖某安排妻弟吳某到何某的加工作坊, 將酒瓶蓋運回, 準備噴漆染色。

當晚22時許, 當吳某駕駛的滿載25箱乳白色半成品酒瓶蓋的小型汽車, 行駛到榿泉鎮生建社區門口時, 被公安民警擋獲。 經過兩次清點確認, 從小型汽車中擋獲的25箱含有“郎”牌商標標識的酒瓶蓋共計98750個。

投案自首

獲刑一年多並被禁止三年內從事原來工作

當晚, 公安民警趕到何某的加工作坊, 在現場並未發現何某。 “派出所昨晚來過, 你是犯了什麼事兒嗎?”第二天, 作坊的房東打電話問何某。 何某感到納悶, 因為“自己並沒有幹過什麼傷天害理的事兒啊”。 過了一會兒, 他才反應過來。

何某逃回了老家內江, 但回到老家後卻感到不安。 “因為之前沒犯過法, 不知道要怎麼處理, 心裡就著急。 ”一個月後, 何某到榿泉派出所投案自首。 經四川省古藺郎酒廠鑒定, 這批酒瓶蓋非該公司生產, 為假貨。

2018年4月26日, 何某的案件在崇州法院公開審理。 庭審中, 何某當庭表示認罪, 並請求從輕處罰。 公訴人崇州檢察院檢察官指出, 何某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的許可, 偽造含有“郎”牌馳名商標標識, 情節嚴重, 應當以非法注冊商標標識罪控罪, 並向法院提出了兩年到兩年半的量刑建議。 旁聽席上的三位家屬抹起了眼淚。

法院經審理認為, 何某的行為已經侵犯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構成了非法注冊商標標識罪,

判處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對98750個假冒“郎”牌酒瓶蓋和一台鐵質組裝瓶蓋工具予以沒收銷毀。

值得注意的是, 法院還判決禁止何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生產銷售酒瓶蓋的相關職業。

法官說法

禁止從業三年是為了預防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5條之規定, 偽造、擅自改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管制, 並處或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兩高《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 數量在2萬件以上, 或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 或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

屬於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而數量在10萬件以上, 或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 或違法所得在15萬元, 為“情節特別嚴重”。 據介紹, 何某符合“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何禁止從業三年?本案承辦法官倪望博介紹, 何某系根據職業便利加工含有假冒商標的酒瓶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7條之一第一款規定,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 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法院可以禁止其從事相關行業。 “這是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 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時間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 ”

何某的行為, 會有哪些危害後果, 是否僅僅傷害郎酒公司的利益?對此, 倪望博表示, 何某不僅侵犯了郎酒公司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同時也侵犯了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此外,這還是假酒制假售假環節的一環。

何某不僅侵犯了郎酒公司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同時也侵犯了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此外,這還是假酒制假售假環節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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