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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只收一商人賄款

樂東原副縣長林秋被5萬元敲開貪欲之門, 受賄180萬獲刑3年

8年只收一商人賄款

林秋退繳違紀款180萬元。

洋浦法院認為, 林秋利用其分管工作的職務便利,

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過程中提供説明, 並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80萬元,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林秋自首, 到案後退繳全部贓款, 以受賄罪判處林秋有期徒刑3年, 並處罰金40萬元。 (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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