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件套上印“大嘴猴”被索賠3萬元
長沙兩級法院已受理原告起訴案件341份, 被告多為小百貨商販
4月26日, 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告龍先生的代理律師亮出其進貨憑證, 表示自己所購置的被控侵權產品是有合法來源的。 記者 楊昱 攝
美國服裝品牌“Paul Frank”, 以其“大嘴猴”的卡通形象廣為人知。 隨著品牌名氣日增, 市場上的冒牌貨也多了起來。 今天,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三湘都市報·華聲線上記者 楊昱 通訊員 李昭菲
【事件】
個體戶賣“大嘴猴”被索賠3萬元
“我們有授權中國公司生產與涉案產品類似的四件套, 市面上一套賣300元左右, 而被告卻是以百來元一套的價格出售。 ”在庭審中, 保羅弗蘭克實業有限公司代理律師表示, 其代理公司的商品是通過網路和專賣店銷售, 主要針對中高端客戶, 而龍先生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 低價出售印有“大嘴猴”卡通形象的四件套, 其行為已經侵權, 非法對其“大嘴猴”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產品進行複製和發行。
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 原告代理律師還在庭上拿起涉案的四件套進行比對,
原告代理律師表示, 曾與被告就仿冒四件套貨源進行過溝通, 得知貨品是從高橋一家商貿行批發所得, 但從票據來看, 並不能完全認定就是“大嘴猴”品牌, 而且在與該商行的電話聯繫中得知, 對方老闆堅決表示未曾出售過“大嘴猴”四件套。 故此, 原告認為對被告所稱的合法來源存疑, 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其著作權的行為, 並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同時, 請求法院將進貨商行追加為被告。
【進展】
“不知情侵權, 很後悔” 因保存進貨單據免於賠償
“四件套的進貨價是50元, 賣出去也才賺幾十塊錢。 我當時只是進了這個卡通圖案的貨, 根本不知道‘大嘴猴’是品牌。 現在真的很後悔。 ”在庭審中, 被告龍先生承認自己確實出售了被控侵權產品, 還提交了供應商的相關單據和資訊, 並表示該類貨物沒有庫存。
龍先生的代理律師認為, 經過法庭現場比對, 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大嘴猴”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產品存在實質性相似。 但對於3萬元賠償費用覺得不合理, “龍先生購置被控侵權產品的數量少, 盈利也比較低。 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賠償訴求。 ”
法院審理後認為, 龍先生認可了實施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也認可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大嘴猴”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產品達到實質性相似。
延伸
長沙地區已受理341件同類起訴
該案審判長王力夫表示, 本案系涉外民事訴訟, 為侵害著作權糾紛。 本案原告保羅弗蘭克實業有限公司系大嘴猴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 其著作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未經許可,他人不得複製、發行其作品。目前,長沙兩級法院共受理了原告作為保羅弗蘭克實業有限公司起訴的案件341件,包括侵害商標權與侵害著作權的案件。經過研判,該公司的相關案件還會批量地進入法院。
“這類糾紛的密集產生,反映出一些銷售者、生產者漠視智慧財產權。”王力夫說,目前被起訴的多是長沙市內的個體工商戶,尤其是小百貨的經營者。
記者注意到,很多被告均稱對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事“不知情”,那麼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王力夫解釋,如何判斷被告是知情的,法院會從當事人“是否明知”和“應當知道”上來判斷。看是否明知,法院是從“是否發過律師函、警告函”“是不是一邊銷售正品,一邊銷售假冒產品”來判斷。此外,對銷售食品、藥品類,要盡到的注意義務要高於一般的商品。而判斷是否“應當知道”,法院會從以下幾點進行判斷:第一,這個銷售的產品是否是三無產品;第二,銷售產品的進價是否明顯低於正常的價格;第三,公司法人性質的銷售者和個體工商戶的審查注意義務是不同的,以及批發商要盡到的審查注意義務肯定比零售商的要高。
其著作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未經許可,他人不得複製、發行其作品。目前,長沙兩級法院共受理了原告作為保羅弗蘭克實業有限公司起訴的案件341件,包括侵害商標權與侵害著作權的案件。經過研判,該公司的相關案件還會批量地進入法院。“這類糾紛的密集產生,反映出一些銷售者、生產者漠視智慧財產權。”王力夫說,目前被起訴的多是長沙市內的個體工商戶,尤其是小百貨的經營者。
記者注意到,很多被告均稱對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事“不知情”,那麼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王力夫解釋,如何判斷被告是知情的,法院會從當事人“是否明知”和“應當知道”上來判斷。看是否明知,法院是從“是否發過律師函、警告函”“是不是一邊銷售正品,一邊銷售假冒產品”來判斷。此外,對銷售食品、藥品類,要盡到的注意義務要高於一般的商品。而判斷是否“應當知道”,法院會從以下幾點進行判斷:第一,這個銷售的產品是否是三無產品;第二,銷售產品的進價是否明顯低於正常的價格;第三,公司法人性質的銷售者和個體工商戶的審查注意義務是不同的,以及批發商要盡到的審查注意義務肯定比零售商的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