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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說法」乘客開車門致第三人損害,如何認定侵權責任?

一女子突開車門致騎車人撞門身亡

被判刑1年

路邊停車開車門時疏于觀察路況

的確容易發生事故——

乘客開車門致第三人損害的情況也很常見

這種情況下駕駛員與乘客如何分擔責任?

本期小編就該類問題

梳理相關裁判規則和司法觀點

裁判規則

1.乘客開車門致第三人損害與駕駛員構成共同侵權——黃某訴莫某某、張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機動車在路邊停車下客,

乘客開門下車時導致非機動車道中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方碰撞受損, 一般由駕駛員和開門乘客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且駕駛員多為主要責任, 非機動車方不承擔責任。

2.疏于觀察交通路況引發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 構成交通肇事罪——顧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行為人臨時停車致被害人與車輛發生碰撞而被經過的公車碾壓身亡的, 系行為人疏于觀察道路狀況而引發的交通事故, 主觀上存在過失, 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基於行為人案發後主動賠償, 得到被害人親屬諒解的, 可酌情從輕處罰。

審理法院: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

3.處於安全靜止狀態的機動車, 不可能主動引起交通事故的發生——黃煜訴羅世維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裁判要旨:

處於安全靜止狀態的機動車, 不可能主動引起交通事故的發生。 原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以及第(三)項“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規定, 拉開在路口等待轉換綠燈放行的計程車車門, 與一輛行駛中貨車相碰掛引起交通事故, 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 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規定,

由原告與貨車司機分擔損害責任。 計程車司機非交通事故當事人, 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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