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駁回郭女士母子的訴求後, 郭女士母子不服, 提起上訴。
4月24日上午, 二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圖為西單商場代理人
原告:售貨員態度惡劣 吵架中“氣死”顧客
死者妻子、兒子、代理人參加庭審
認為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蔡先生的死亡, 為此, 郭女士和兒子蔡先生將西單商場告上法院, 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 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3萬餘元。
被告:顧客猝死與商場無關
被告西單商場辯稱, 蔡先生所遭受的損害系因其自身身體疾病或缺陷所導致的意外事件, 其猝死事件與西單商場的服務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 西單商場在蔡先生的猝死事件中不存在過錯, 並已盡到服務場所應盡的義務,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基於人道主義考慮, 西單商場同意對原告補償15萬元。
庭審中, 商場請來了蔡先生突發疾病時在場人魏某、封某和段某作為本案證人出庭作證, 對相關事實分別予以陳述。
一審法院查明 櫃檯員工參與救助死者
被告所屬第二賣場兒童區主管經理接報後到達現場, 後決定可再次更換玩具快艇。 此時, 蔡先生突發意識喪失後倒地。 原告郭女士對蔡先生當即實施心肺復蘇按壓等急救措施,
被告工作人員隨即于當晚7點04分開始撥打120和999。 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將蔡先生送至北京大學第一醫院進行搶救。 當日20時56分, 蔡先生經搶救無效死亡。 死因診斷為:猝死、高血壓。
一審判決:商場無過錯
西城法院認為,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原告另稱, 因被告未積極採取救護措施, 導致延誤治療造成蔡先生死亡。 對此, 被告西單商場不予認可。
法院認為,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由於沒有履行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實施的侵權行為。 具體到本案中, 被告西單商場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體現在提供預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 包括警告、指示說明、通知和保護義務。 庭審中查明, 被告工作人員在蔡先生突發疾病後即撥打120和999求助, 及在現場協助原告郭女士對蔡先生實施急救措施的做法並無不當, 符合社會一般價值判斷所認同的安全保障義務。 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喪葬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事實和法律依據均不充分, 法院不予支持。
庭審中, 被告西單商場表示, 基於人道主義考慮,
綜上所述, 西城法院於今年1月15日做出一審判決, 在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 被告北京首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西單商場補償二原告15萬元, 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 郭女士和蔡先生不服, 提起上訴。
二審開庭:家屬稱老人性格和藹否認情緒激動
4月24日在二中院的法庭上, 商場首先對死者家屬表示慰問, 但堅持一審的答辯意見。 代理人表示, 死者自身情緒過激, 商場在此過程中一直在勸導對方。 “我們的銷售人員只是轉達廠家的意見, 沒有刺激對方。 反而是老人聽完之後, 要拆下孩子的滑板車的金屬追打我們的銷售人員, 最終被其家屬攔下。 ”代理人稱, 據他們到蔡某單位瞭解, 單位稱蔡某的脾氣確實不好。
此後,在更換產品過程中,蔡先生自身過於激動導致猝死,對此商場無法預見。此外,工作人員也進行了救助,後跟著去了醫院並墊付了醫藥費,盡到了相應的責任。
“蔡某的性格非常好,是一個和藹的老人。你們憑什麼說他情緒激動,是你們的銷售人員故意刺激他!”蔡某的妻子郭女士說,在發現商品有品質問題之後,她和蔡某帶著孩子去商場協商更換,但被告拒絕維修與更換,將責任推卸到廠家。銷售人員故意刺激蔡某,不讓他聯繫商家。主管到達現場後,再次用言語刺激蔡某。
“蔡某作為一個60多歲的老人,心平氣和地與對方協商,但對方不尊老愛幼,對其進行言語刺激。即使老人情緒激動。”家屬否認蔡某追打銷售人員,稱他只是說了氣話,嚇唬一下對方。
此外,蔡某倒地之後,家屬明確提出需要硝酸甘油等藥品,但沒有人提供。工作人員不是在那看著,就是驚慌失措,沒有人對其進行救助。且商場對此類現象也沒有進行過培訓。“蔡某患高血壓,但每天都吃藥控制著,沒有心臟病。因被告的行為導致蔡某情緒激動,引發猝死,被告應承擔責任。”
庭審最後,家屬表示願意調解,但商場同意一審判決金額。由於差距較大,法院將擇日宣判。
來源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單位稱蔡某的脾氣確實不好。此後,在更換產品過程中,蔡先生自身過於激動導致猝死,對此商場無法預見。此外,工作人員也進行了救助,後跟著去了醫院並墊付了醫藥費,盡到了相應的責任。
“蔡某的性格非常好,是一個和藹的老人。你們憑什麼說他情緒激動,是你們的銷售人員故意刺激他!”蔡某的妻子郭女士說,在發現商品有品質問題之後,她和蔡某帶著孩子去商場協商更換,但被告拒絕維修與更換,將責任推卸到廠家。銷售人員故意刺激蔡某,不讓他聯繫商家。主管到達現場後,再次用言語刺激蔡某。
“蔡某作為一個60多歲的老人,心平氣和地與對方協商,但對方不尊老愛幼,對其進行言語刺激。即使老人情緒激動。”家屬否認蔡某追打銷售人員,稱他只是說了氣話,嚇唬一下對方。
此外,蔡某倒地之後,家屬明確提出需要硝酸甘油等藥品,但沒有人提供。工作人員不是在那看著,就是驚慌失措,沒有人對其進行救助。且商場對此類現象也沒有進行過培訓。“蔡某患高血壓,但每天都吃藥控制著,沒有心臟病。因被告的行為導致蔡某情緒激動,引發猝死,被告應承擔責任。”
庭審最後,家屬表示願意調解,但商場同意一審判決金額。由於差距較大,法院將擇日宣判。
來源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