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在異地被盜刷, 銀行認為刑事案件已偵破拒絕賠償, 應由公安機關追回儲戶損失, 銀行並無過錯, 其主張能否獲得支持呢?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銀行卡糾紛一案, 判令被告中國某銀行舒城縣支行賠償被盜刷的全款及利息, 銀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近日二審維持了原判。
2017年4月12日下午一時許, 舒城的王女士在在浙江省嘉興市某區刷卡繳稅時, 發現自己銀行卡裡122850元不翼而飛, 經到當地銀行查詢發現當日中午十一時三十四分左右該卡被連續盜刷三次:在“塔爾瑪河北珠寶”刷卡支付29000元、在“重慶雙橋區衛強玉器店”刷卡支付49000元、在“重慶雙橋區衛強金飾品店”刷卡支付44850元,
被告中國某銀行舒城縣支行辯稱, 原告銀行卡被盜刷已經公安機關破案, 應要求公安機關追回;原告在使用過程中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 導致密碼洩露, 應自行承擔責任;刷卡並非在被告銀行發放的POS機上,
法院認為, 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 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 在銀行卡使用過程中, 銀行卡的真實性與密碼的符合性是確保資金安全和正當支付的關鍵, 銀行負有保障銀行卡真實性及唯一性的義務, 而持卡人則負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其密碼的義務。 原告在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後, 立即報警並將涉案銀行卡交由公安機關複印備案, 被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原告作為持卡人存在銀行卡保管不善或洩露密碼的故意或過失, 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本案雖涉嫌刑事犯罪, 但本案系原告基於儲蓄存款合同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
法律連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原告銀行卡盜刷雖然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但不影響原告依據合同向銀行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