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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起被曝光嚴重污染事件引起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關注

本報訊 記者朱甯甯 大型上市企業山西三維集團違規傾倒大量廢渣、連雲港化工園區內江蘇灌雲縣違規排放廢料導致海水直接污染……近期,

多起嚴重污染事件相繼被媒體曝光。 26日, 在分組審議2017年度國務院環保報告時, 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關注到這些事件。 對此, 常委會委員們建議, 在環境整體向好的情況下, 要對污染防治違法行為“零容忍”。 對一些局部典型的事例, 要加大政府的問責, 同時加大處罰力度, 追究

“在目前全國人民都這麼高度重視的情況下, 還有這樣的污染情況被媒體曝光, 那肯定是工作上面有缺失。 ”楊震委員認為, 行政措施和經濟措施應該雙管齊下。 “為什麼會違規排汙?我認為主要是和經濟有關係, 因為這些污染防治措施一上去, 成本增加了, 產品就貴了, 競爭力就沒有了, 可能市場也就沒有了, 等等。 這些方面除了行政措施以外,

如果要讓環境保護成為一個自覺的行動, 經濟方面的處罰也要跟上。 比如剛才說到的那兩個案例,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 不但污染要把它治理好了, 還要處罰力度大大加強, 罰得他下次絕不敢。 以後一旦污染了環境, 罰得傾家蕩產, 這樣就形成一種警示作用, 而且這是可持續的, 對我們的環境改善就會有一個很大的幫助作用。 ”

翁孟勇委員說, “從最近媒體曝露出來的幾個案件看, 問題遠沒有像我們估計的那麼樂觀。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督不力這種情況還是很嚴重的。 環保問題不能是民不告官不糾, 而且環保生態具有流動性, 容易產生事不關己, 各掃門前雪的情況。 諸如此類的深層次問題還是不少的。 環保問題不可能一蹴而就,

但必須抓鐵有痕, 一步一個腳印。 ”

韓曉武委員建議採取切實措施解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 “這應該說是我們國家各類環境污染治理中的一個普遍問題, 也是環境污染特別是違法排汙長期得不到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 現在對排汙並不是沒有規定, 但許多企業不能自覺執行規定, 有些甚至明知故犯, 採取‘晝停夜排’或檢查人員‘一來就停, 一走就排’等方式逃避監管。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 很重要一點就是因為違法成本很低, 即使被發現, 處罰也不會給企業造成多大損失, 比起花錢治汙成本要低很多。 因此, 靠自覺、靠一般性的處罰規定不行, 必須加大處罰力度, 增強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

韓曉武指出, 首先要對污染防治違法行為“零容忍”, 堅決懲治偷排、超標排放、對環境監測設備弄虛作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不到位等違法行為。 對違法排汙的, 加大經濟處罰和刑事處罰力度, 不僅要讓排汙的企業在經濟上感覺到違法成本太高, 而且, 對情節嚴重的, 必須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特別是企業領導人的刑事責任。 特別是要嚴肅查處對環境監測設備和污染防治設施弄虛作假的行為, 依法追究惡意排汙企業及其法人的責任;嚴查並加大對企業治汙設施“建而不運”、“運而不足”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建立對企業生產全過程的線上監控。 要通過加大處罰力度, 讓違法違規排汙企業受到沉重打擊, 徹底打破逃避監管者的僥倖心理。

其次, 還應當切實落實監管責任。 “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 也是長期以來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另一個重要問題。 對各有關部門在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職責, 現在並非無法可依, 而且應該說職責還是比較明確的。 現在重要的問題是執法監管責任落實沒完全到位, 特別是有些地方環保執法受地方保護、人情干擾影響, 存在著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罰代管、只罰不管問題。 ”他具體舉例說, 一些地方排汙收費標準遠低於治汙成本, 排汙費收取不規範, 少征、漏征現象普遍存在。 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執法不嚴, 對違法處罰執行罰款額下限, 不能有力打擊違法行為。 “其實, 這也是導致企業違法行為長期得不到有效遏制的一個重要原因。 所以,採取切實措施嚴格落實監管責任,也是一個十分緊迫的問題”。此外,還應該強化行政處罰。要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對違法企業形成一種威懾作用。對違反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的,在責令改正、處罰、停建等要求後仍拒不執行的,應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

同時,韓曉武認為,人大對環境污染治理的監督應該進一步加大力度。“比如,從監督的重點來講,是否可以考慮未來幾年在全面監督環境保護工作的同時,重點監督大氣污染、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從監督方法來講,是否可以考慮聽取專項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幾種方法同時並用,或者一種監督方式連續使用,比如可考慮持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專項執法檢查,不僅今年搞執法檢查,明年或後年繼續進行檢查,通過持續監督,加強監督的力度,增強監督效果。”

所以,採取切實措施嚴格落實監管責任,也是一個十分緊迫的問題”。此外,還應該強化行政處罰。要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對違法企業形成一種威懾作用。對違反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的,在責令改正、處罰、停建等要求後仍拒不執行的,應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

同時,韓曉武認為,人大對環境污染治理的監督應該進一步加大力度。“比如,從監督的重點來講,是否可以考慮未來幾年在全面監督環境保護工作的同時,重點監督大氣污染、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從監督方法來講,是否可以考慮聽取專項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幾種方法同時並用,或者一種監督方式連續使用,比如可考慮持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專項執法檢查,不僅今年搞執法檢查,明年或後年繼續進行檢查,通過持續監督,加強監督的力度,增強監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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