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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英烈近親屬作為原告缺位時 檢察機關須當好原告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4月27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英雄烈士保護法, 全面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 英雄烈士保護法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英烈保護法明確規定, 國家和人民永遠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為國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犧牲和貢獻。 國家保護英雄烈士, 對英雄烈士予以褒揚、紀念, 加強對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宣傳、教育, 維護英雄烈士的尊嚴和合法權益。

英雄烈士保護法強調,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英烈保護法還對烈士紀念日、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英雄烈士撫恤優待制度、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宣傳教育等作出了規定。

在英雄烈士保護法即將施行之際,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 他表示, 出臺英雄烈士保護法填補了我國在保護英雄烈士名譽權和榮譽權方面的立法空白, 具有劃時代的重大意義。

“讓英雄烈士的靈魂和精神不朽, 激勵更多的人見義勇為, 為了國家的獨立、自由、解放和人民群眾的幸福安康, 獻出寶貴生命的人理應得到歷史的銘記和人民的尊崇。

”劉俊海告訴記者, 出臺英雄烈士保護法有助於人們見賢思齊, 激發全社會積極向善。

劉俊海同時還提到, 英烈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 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 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 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對此, 劉俊海表示,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是非常合適的主體, 因為檢察機關定位是法律監督機關, 在傳統的訴訟機制失靈的時候檢察機關就須挺身而出, 有所擔當, 當好原告, 維護死去的英雄烈士們的名譽和榮譽, 真正告慰九泉之下的英雄烈士。

劉俊海表示, 有的英雄烈士近親屬覺得自己的父輩英烈們已經成為公眾人物, 面對侵害英烈名譽和榮譽時, 認為再提起會給英烈們越抹越黑, 所以會有近親屬原告缺位的情形出現。 “英雄烈士是中華民族的英雄, 而不僅是家族的英雄, 所以在近親屬不能提起訴訟維權的情況下, 檢察機關必須挺身而出, 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劉俊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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