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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電訂婚後同居,沒兩天黃了,男方給的彩禮該不該還?

相親閃電訂婚後, 男方給女方 2 萬元彩禮並住到了一起。 可是同居沒兩天, 女方就外出打工一去不返。 婚事黃了, 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而女方只同意返還部分彩禮。

為此, 男方訴至法院, 這種情況下, 法院究竟會怎麼判呢?

2017 年 8 月, 小李與童童經他人介紹相識, 並很快約定在國慶日結婚。 閃電訂婚後, 小李家給付童童家彩禮款 2 萬元。

網路配圖

9 月, 小李將童童接到自己家居住。 可是同居沒幾天產生了矛盾, 童童去了外省打工。 婚事黃了, 小李便找到童童要求返還彩禮遭拒。 2017 底, 小李訴至法院, 要求童童返還彩禮款 2 萬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童童辯稱, 在相處過程中, 她發現小李並不打算娶她, 她這才選擇外出打工。 而且她在訂婚後已經去小李家居住, 因此只同意返還部分彩禮款。

——法院這樣判——

法院:雙方未登記 結婚彩禮應予返還

法院審理後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該彩禮錢是否應予返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因此, 齊齊哈爾泰來法院一審依法判決童童返還小李彩禮款 2 萬元。

據辦案法官說, 彩禮在性質上屬於 " 附解除條件的贈與 ", 這是因為農村老百姓給付彩禮本身就是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 男方給付彩禮是基於習俗不得已而為之的。

如果結婚目的落空, 這與其當初給付彩禮的本意明顯背離, 所以, 當附解除條件成就, 另一方因此所獲給付之利益失去法律依據而構成不當得利, 因此彩禮應予返還。

(文中人物為化名)

李仕軍 新晚報記者 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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