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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臉!通聯支付被法院判決敗訴!累計被央行處罰金額已達1544萬

“本來是很正常的交易, 但通聯支付無端懷疑我們‘洗錢’, 拒絕按照雙方約定支付資金, 逼得我們不得不通過訴訟維護我們企業的合法權益,

真是太不應該了。 ”肖先生是海口一家商貿公司的老總, 2017年1月, 有商戶以POS機刷卡的方式向他公司支付了7.5萬元的租金, 但後來這筆租金被提供POS機的通聯支付暫扣, 原因是認為存在“洗錢”嫌疑。 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 肖先生將通聯支付及其海南公司訴至法院。 日前, 海口市美蘭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令通聯支付及其海南公司限期支付相應款項及利息。

據肖先生介紹, 2016年 他所在的商貿公司向通聯支付海南公司申請POS機, 並使用申請的POS機進行刷卡交易。

2017年1月5日, 有商戶通過POS機刷卡的方式, 分4筆繳納了合計7.5萬元的租金, 這筆錢是他們代一家房產公司收取的。 經查詢這四筆交易已經成功, 但他們一直沒有收到這筆款項 ,通過與通聯支付方面的溝通確認這7.5萬元的交易並沒有異常,

該筆款項已經到達通聯支付公司的帳戶, 按照之前雙方合同的約定, 通聯支付應於交易後的 T+1個工作日, 也就是2017年1月6日向商貿公司支付這筆款項。 但經他們多次催促, 通聯支付仍遲遲不肯支付。

“我們也聯繫了通聯支付總部, 他們總部核實之後說這些交易沒問題, 可以把交易資金支付給我們, 但是……”肖先生說, 此後在近一年時間裡, 他所在的商貿公司多次向通聯支付及其海南公司提出交涉, 要求對方儘快支付相關款項, 但均未得到有效回應。 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 為維護自身權益 ,肖先生所在的商貿公司將通聯支付及其海南公司訴至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其支付相關款項並賠償利息損失。

通聯支付及其海南公司在提交給法院的答辯材料中稱, 肖先生所在的商貿公司2017年1月4日、5日通過其提供的POS機受理了多筆銀行卡交易, 且連續兩天出現多卡號多筆大額交易被拒, 時間短、連續性強 ,已觸發了《通聯支付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控制度》、《銀行卡收單業務反洗錢工作細則 》等規定, 通聯支付方面判定上述交易存在風險, 並依法合規進行了資金暫扣, 並向肖先生所在的商貿公司進行了及時通報, 要求其儘快提交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簽購單、帳單、交易說明等可以證實交易非違規的材料, 但原告僅提供了簽購單的照片, 經多次催促, 該公司仍沒有提供上述材料,

據此, 通聯支付持續對風險資金進行暫扣, 不予釋放。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原告與被告通聯海南分公司之間關於POS機使用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法有效, 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雖然雙方均未提交合同文本, 但雙方均確認, 在使用 POS機進行正常交易情況下, 被告通聯海南分公司應于交易成功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向原告支付交易資金。 原、被告雙方均已確認原告使用POS成功交易的金額為7.5萬元。

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是, 原告的上述交易是否違規, 被告通聯海南分公司暫扣原告的交易資金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兩被告抗辯涉案的7.5萬元交易違規,

觸發了兩被告內部規定的反洗錢風險控制制度。 但從本案來看, 原告與被告通聯海南分公司雙方對於何種交易情形涉嫌違規、涉嫌反洗錢等均沒有約定。 兩被告僅通過對2017年1月4日至5日期間,原告使用P0S機進行多筆大額消費時頻繁出現交易被拒進行分析並判斷原告上述交易違規並暫扣交易資金。 而原告和第三人提交的代收租金委託書及租賃合同可以證明, 涉案的 7.5萬元實為原告代海南君騰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收取的租金。 可見, 兩被告並無證據證明原告的7.5萬元交易違規, 其暫扣原告交易資金的行為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因被告通聯海南分公司未能依約於T+1自內向原告支付結算資金, 應承擔向原告支付結算資金7.5萬元及佔用資金期間的利息損失。

據此,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通聯支付及其海南公司須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商貿公司支付7.5萬元及利息。

據悉,一審判決作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通聯支付被央行處罰歷史明細

通聯支付在經營支付業務中多次被央行處罰,最近的一起是本月初安徽分公司違反收單業務相關法律制度規定,被央行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罰款6萬元。

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2日,通聯支付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處以30萬元罰款;未對交易進行監測、分析和報送可疑交易報告,處以30萬元罰款;未按照要求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處以35萬元罰款。另對通聯支付網路服務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一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6.5萬元罰款。

2016年3月11日,通聯支付網路服務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被檢查出三項違規:1、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2、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3、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開立假名帳戶、匿名帳戶。

2016年7月,通聯支付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銀行卡收單業務相關法律制度規定沒收違法所得303萬元,並處以罰款1110萬元。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通聯支付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陳玉明、湖北分公司總經理陳惠民、廈門分公司總經理張慶秋、新疆分公司總經理王維萍、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方波給予警告,並各處5萬元罰款。

2017年9月,通聯支付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支付業務規定被處以罰款人民幣3萬元。

2017年12月,通聯支付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因違反銀行卡收單業務相關制度規定被處以2萬元罰款。

根據以上罰款記錄統計,通聯支付累計被央行處罰金額已達1544萬元。

應承擔向原告支付結算資金7.5萬元及佔用資金期間的利息損失。

據此,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通聯支付及其海南公司須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商貿公司支付7.5萬元及利息。

據悉,一審判決作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通聯支付被央行處罰歷史明細

通聯支付在經營支付業務中多次被央行處罰,最近的一起是本月初安徽分公司違反收單業務相關法律制度規定,被央行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罰款6萬元。

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2日,通聯支付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處以30萬元罰款;未對交易進行監測、分析和報送可疑交易報告,處以30萬元罰款;未按照要求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處以35萬元罰款。另對通聯支付網路服務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一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6.5萬元罰款。

2016年3月11日,通聯支付網路服務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被檢查出三項違規:1、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2、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3、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開立假名帳戶、匿名帳戶。

2016年7月,通聯支付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銀行卡收單業務相關法律制度規定沒收違法所得303萬元,並處以罰款1110萬元。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通聯支付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陳玉明、湖北分公司總經理陳惠民、廈門分公司總經理張慶秋、新疆分公司總經理王維萍、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方波給予警告,並各處5萬元罰款。

2017年9月,通聯支付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支付業務規定被處以罰款人民幣3萬元。

2017年12月,通聯支付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因違反銀行卡收單業務相關制度規定被處以2萬元罰款。

根據以上罰款記錄統計,通聯支付累計被央行處罰金額已達15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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