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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中院公開宣判兩起案件嚴懲惡勢力和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犯罪

4月26日上午,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武某紅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案和張某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公開宣判。

案情回顧

2012年3月,

被告人武某紅擔任武鄉縣豐州鎮城關村村委主任期間, 以阻撓開工建設相要脅, 向騰飛汽貿索要商鋪和公寓, 在未實際付款的情況下, 迫使騰飛汽貿與其簽訂《購房協定》, 後將協定房屋置換為267.62平米商鋪, 僅支付少量房款, 強迫交易數額高達百萬餘元, 破壞了商品交易的市場秩序。 1998年左右, 武某紅借承包城關村車馬店之機, 未經村委批准及不顧村幹部阻攔, 任意在村集體35平米土地上建樓牟利並持續占地至今, 侵犯了村集體的合法利益, 其行為分別構成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

武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武某紅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10000元的刑罰。 判後, 武鄉縣人民檢察院以原判量刑畸輕, 對其從輕處罰錯誤為由提出抗訴;被告人武某紅以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 長治中院二審經公開開庭審理, 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到案後的行為表現, 認為原判量刑偏輕, 遂依法改判, 決定對被告人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並處罰金20000元。

案情回顧

被告人張某明擔任沁源縣王和鎮虎限村支部書記期間, 利用職務職便先後以辦理林地轉讓手續、村委收取承包費、延長林地承包期限為由, 先後向介休市義安鎮孟村陳某索要財物共計37萬元, 為其謀取利益。 沁源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張某明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張某明退繳在案犯罪所得37萬元, 予以沒收, 上繳國庫。 後被告人張某明不服, 提起上訴, 長治中院二審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適用法律準確,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此次公開宣判, 表明了長治中院對嚴懲惡勢力和發生在群眾身邊腐敗犯罪重拳出擊、敢於亮劍的堅定決心。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 長治兩級法院多措並舉, 不斷提升懲處黑惡勢力的審判能力。 截止目前, 已受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5件、涉及被告人數17人。

編輯:梁慧傑

投稿:長治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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