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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找失足女發生關係錄下視頻,還留了聯繫方式,原來是為了……

編輯 | 七月

來源 | 瀟湘晨報

作者 | 夏文豪

近日, 瀟湘晨報新聞報導: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件, 被告人吳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並追繳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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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淫穢視頻牟利

2017年7月, 吳某在境外某色情網站註冊帳號“王先生原創”, 先後利用該帳號上傳八部其與失足婦女發生性關係的淫穢視頻片段, 並在視頻簡介中留下個人QQ聯繫方式, 總點擊量達數百萬次。

後來, 吳某又將完整的視頻在QQ上以20元至50元不等的價格販賣給多人, 通過販賣視頻及傳播視頻賺取廣告費共計1.8萬餘元。

2017年12月14日, 公安機關將吳某抓獲, 現場扣押其手機一台及贓款4000元”。

2

明碼標價就算牟利

請注意案中的以下關鍵字:“淫穢物品”, “販賣、傳播”, “點擊量”, “八部視頻”, “廣告費”。 恰巧作者近期在公眾號“我律”解答過此類問題,

結合此案稍作解釋。

所謂“淫穢物品”, 按《刑法》第367條的規定, 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影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和“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被認為是淫穢物品。 在本案中, 淫穢物品為“淫穢視屏片段”和“完整的視頻”, 類屬視頻檔。

所謂“販賣、傳播”, 是刑法確定的兩種犯罪形式, “販賣”即是指“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 “傳播”按是否以牟利為目的, 分為“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和“傳播淫穢物品罪”兩種。 值得注意的是“牟利罪”不以是否實際獲取利益為判斷依據, 而是結合客觀事實推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此目的為依據。

比如此案中, 若吳某明碼標價多少錢一部, 即使一部都沒賣出去, 也妥妥的是牟利罪。 作者在公號“我律”中被諮詢的問題, 也是沒獲利是否會被定罪處罰, 這就沒搞清“以牟利為目的”的意思, 且就算沒有此目的, 瞎傳視頻也有傳播淫穢物品罪等著呢。

“點擊量”、“八部視頻”、“廣告費”這三個關鍵字, 都是確定是否構成犯罪和情節輕重的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檔二十個以上的;(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訊檔一百個以上的;(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資訊等二百件以上的;(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資訊, 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

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穢電子資訊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 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在本案中, 吳某利用淫穢視頻賺取廣告費1.8萬元, 判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也是一點問題沒有。

3

不以牟利為目的傳播 一樣被罰

《解釋》第二條規定:“不以牟利為目的, 利用互聯網或者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資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在本案中,吳某雖然上傳的視頻量為八部,不足標準所言的“二倍以上”的“二十個以上”,即四十部以上,但其視頻的點擊量已達“數百萬次”,而入罪標準為“二倍以上”的“一萬次以上”,即二萬次以上,顯然吳某的已然遠超此標準,被定傳播淫穢物品罪也是妥妥的。

看完上述規定,是不有人心想有此標準在,自己卡著標準確定的數額少傳一點視頻就可以了?只能說你想多了,夠不上《刑法》的,還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著你呢。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8條規定:“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電腦資訊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資訊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只能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僥倖心理要不得啊。

在本案中,吳某雖然上傳的視頻量為八部,不足標準所言的“二倍以上”的“二十個以上”,即四十部以上,但其視頻的點擊量已達“數百萬次”,而入罪標準為“二倍以上”的“一萬次以上”,即二萬次以上,顯然吳某的已然遠超此標準,被定傳播淫穢物品罪也是妥妥的。

看完上述規定,是不有人心想有此標準在,自己卡著標準確定的數額少傳一點視頻就可以了?只能說你想多了,夠不上《刑法》的,還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著你呢。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8條規定:“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電腦資訊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資訊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只能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僥倖心理要不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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