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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非融資性公司收好處費,東阿公積金管理部受賄被判罰金10萬

近日, 冠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單位受賄案, 被告單位聊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東阿縣管理部犯單位受賄罪, 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李延寶等四被告人犯單位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至十年六個月不等, 並分處罰金10萬元至30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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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一是被告單位東阿縣公積金管理部單位受賄罪。 2008年, 李延寶、高軍與他人合夥成立東阿縣四海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 李延寶、高軍在東阿縣公積金管理部任職期間, 為四海擔保公司承攬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提供幫助。 經李延寶提議, 四海擔保公司按收取擔保手續費30%的比例給予東阿縣公積金管理部好處費, 從2009年至2015年共計1529654元。 單位將收取好處費未如實向聊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報帳, 李延寶安排張磊管理該筆資金, 設為東阿縣公積金管理部的賬外資金,

用於臨時工工資、應酬接待、旅遊、加班吃飯、節日福利等支出。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單位聊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東阿縣管理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 情節嚴重, 其行為構成單位受賄罪, 應判處罰金;李延寶系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依法應予刑罰;鑒於李延寶有坦白情節, 庭審中認罪悔罪, 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延寶、高軍、臧東升、張磊分別在擔任東阿縣公積金管理部主任、副主任、會計、報帳員期間, 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 共同商議將本單位賬外資金用於彌補個人合夥炒股虧損, 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 系共同犯罪;李延寶作為單位負責人且是首先提議用東阿縣管理部“小金庫”彌補炒股虧損,

在該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 被告人高軍、臧東升、張磊系從犯;張磊還有自首情節, 職務最低, 犯罪過程中作用最小;案發後四被告人退繳了全部贓款。 可分別對被告人李延寶從輕處罰, 對被告人高軍、臧東升、張磊酌情減輕處罰;對被告人張磊減輕處罰並判處緩刑。 被告人李延寶利用職務便利, 個人決定將公款歸他人使用, 進行營利活動,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鑒於被告人李延寶挪用公款時間較短, 案發前已全部歸還, 沒造成損失, 且有自首情節, 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延寶利用職務便利, 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數額巨大,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李延寶有自首情節,
案發後退交全部受賄贓款, 可酌情減輕處罰。

記者 趙豔君 龐暉 通訊員 王希玉 呂志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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