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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官迅速發出人身保護令 為婦女撐起反家暴保護傘

丈夫多次向妻子施暴、發微信威脅以及言語恐嚇, 苦不堪言的妻子不得不向興甯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丈夫得知妻子向法院起訴離婚後變本加厲, 對妻子進行毆打及威脅。 妻子遂向法院提出了人身保護的申請, 要求丈夫黃某不得向妻子朱某及家人進行毆打、威脅、騷擾、跟蹤。 4月25日, 興甯區法院家事法官立即通知申請人提交相關證據, 於當天做出並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 及時保護處於危險中的婦女權益。

據悉, 朱某和黃某結婚7年, 黃某經常酗酒, 常常半夜回家, 有時徹夜不歸, 夫妻倆關係急劇惡化, 兩人從爭吵逐漸演變成黃某對朱某的拳打腳踢, 黃某的家暴行為讓朱某多次受傷。 朱某到派出所報案後, 因考慮年幼的孩子,

選擇了原諒黃某回到家中繼續共同生活。 但黃某家暴行為依舊不改, 酒後仍多次毆打朱某, 朱某身上至今仍留有多處瘀傷。

4月25日下午, 當事人朱某向興甯區法院提交了丈夫黃某對其施暴的照片、門診病歷、報警回執以及黃某對其進行威脅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材料。 興甯區法院家事法官審查了朱某的申請材料, 並對朱某進行傷情查驗, 認定申請人確有遭受家庭暴力及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情形, 其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依法應當禁止黃某對朱某實施家庭暴力及進行騷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 作出“人身保護令”, 裁定:一、禁止黃某對朱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黃某騷擾朱某。

為切實保護朱某的人身安全, 當天下午下班後, 家事法官與法警直接驅車來到被申請人黃某家中, 將“人身保護令”送達雙方當事人, 並告知黃某如違反上述禁令, 將視情節輕重, 對其處以罰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隨後, 家事法官及法警迅速將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至公安機關及村民委員會。 相關組織的工作人員表示將協助法院做好此“人身保護令”的執行。 朱某在興甯區法院家事法官及法警的保護下, 將年幼的女兒帶離原住所暫住單位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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