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日本媒體報導, 由於東亞地區海洋漁業資源逐漸枯竭, 各國有可能陷入相關爭奪資源的惡性循環。
日方認為, 日韓兩國國會經過磋商,
關於談判無法達成協議的原因, 日本水產廳認為韓國並未取締違法漁船。 日本對韓國主要捕撈的帶魚設置了捕撈限額, 但韓國“主張捕撈限額較小, 漁民的生活無法得到維繫, 因此出現了很多違法漁船”(日本水產廳)。 這顯示出, 與遵守保護資源的規則相比, 韓國更重視經濟利益。
據瞭解, 在2016年日本水產廳扣押外國船隻的6起案例中, 韓國船隻占5起。
同時, 日方酸溜溜地表示, 中國加強了在能自由捕撈的公海捕魚力度。 還強調中國相關政府部門給漁業者提供燃補貼等優惠政策。
公開資料顯示, 在2.5億平方公里公海中, 每年可持續的捕撈量大約為2億噸。 而目前我國每年在公海中的捕撈量才100多萬噸, 僅占全球總捕撈量的1.5%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 公海捕撈在事實上是先下手為強。 日本某水產商表示, 最近十年在南太平洋船隻總數迅速上升, 捕撈競爭日趨激烈。
而南太平洋捕撈船的增加, 又影響到作為日本春季的時令鮮活產品最早上市的鰹魚產量。 因為在日本的太平洋沿岸出現的鰹魚需要先穿越南太平洋北上。 據日本水產廳統計顯示, 2015年日本國內鰹魚捕撈量比5年前減少了2成。
但是日本本身就存在濫捕的情況。 2016年秋季以後, 日本接連曝光了違反藍鰭金槍魚捕撈規定的事件。
必須提醒的是, 公海漁業作為一種人類共用資源, 捕撈的權利是一種人類共同享有的權利, 沒有獲得捕撈配額並不意味著捕撈權的喪失。 反過來看, 即使經過許可獲得捕撈權, 如果沒有遵守漁業公約並履行相應的養護義務亦不能獲取捕撈配額。
就算獲得配額權, 如果超越資源極限進行捕撈, 權利的持續實現亦得不到保證, 用一句話概括, 即“即捕魚權系人定的, 然可捕量則是天定的, 即生態規律所決定的”。 任何人定規則在自然規律面前所能做的只能是服從抑或適應, 不能違背。
否則, 面對的必然是自然規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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