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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車位未交物業費,被限制自由出入停車位——業主上公堂告物業 公司侵權索賠損失

□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賴雋群 通訊員 吳漩漩

被限制出入停車位成訟

負責社區物業服務的物業公司一直要求成宇仙的父親交納新車位元的相關服務費, 並開具收費通知單給成宇仙父親。 2014年3月, 物業公司對地下車庫車位元進行藍牙系統管理。 因成宇仙父子與物業公司就車位的歸屬、物業服務費等存在爭議, 物業公司沒有為成宇仙的新車位元開通藍牙管理系統, 雙方因此鬧上法院。 法院判決認定新車位為成宇仙所有, 成宇仙未停車, 物業公司無權收取車位元物業服務費。

2017年3月, 物業公司安裝車輛識別智慧管理系統,

並對停車場的車牌識別收費管理系統設備進行升級, 不再憑藍牙系統出入, 允許任何車輛進出。 但物業公司限定擁有車位而未按月交費的車輛進入停車場按社會臨時停放車輛的標準收費。

成宇仙認為, 物業公司未讓他的車輛自由通行及在新車位自由停放, 物業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 遂訴至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向其發放確保其車輛能全天候自由通行道閘、進出社區和新車位的車輛通行憑證;賠償其自2011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期間的經濟損失4萬餘元, 並自2017年6月10日起, 繼續按日賠償18.7元, 直至徹底停止侵權行為。

一審判決支援部分訴請

經審理, 城中區法院認為, 成宇仙稱物業公司不讓其車輛自由通行及在新車位自由停放,

物業公司的行為違法, 構成侵權。 物業公司自認成宇仙的藍牙系統無法運行, 當庭也自認安裝智慧管理系統後車位元所有人仍受一定限制。 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此前生效的法院判決, 認定成宇仙對其所有的新車位具有絕對權, 享有直接支配、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物業公司無權妨礙成宇仙行使新車位的權利。

法院指出, 成宇仙稱物業公司的行為致其受到經濟損失, 物業公司未予認可, 成宇仙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情況, 成宇仙應就其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

城中區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停止對成宇仙新車位的侵害, 成宇仙的車輛全天候自由通行道閘、進出社區和新車位。

業主不服一審判決上訴

“一審判決認定我對新車位具有絕對權, 享有直接支配、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物業公司侵害了這些權利, 不能讓物業公司逃避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成宇仙不服一審判決, 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請求中院改判物業公司賠償其2011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期間遭受的經濟損失1.2萬餘元, 並自2017年6月10日起繼續按日賠償8.05元, 直到物業公司全天候開通能確保成宇仙一方任何號牌車輛均可全天候自由進出社區和新車位的藍牙卡之日為止。

物業公司辯稱, 物業公司對地下車位進行管理, 是基於物業公司與成宇仙的物業服務合同, 以及物業公司與全體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一審判決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侵害, 讓成宇仙的車輛全天候通行, 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一旦讓成宇仙的車輛自由通行, 物業公司無法對社區進行物業管理。

二審期間, 成宇仙提交了《賠償金額計算》以及《關於印發〈柳州市住宅社區車輛停放收費指導標準〉的通知》等檔作為索賠依據, 以證實其因無法使用新車位遭受的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

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柳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 成宇仙主張其因無法使用新車位遭受經濟損失, 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 對其要求物業公司賠償1.2萬餘元損失的上訴請求, 不予支持。 成宇仙主張其經濟損失為收益權、使用權的損失, 但他並未將車位對外出租或轉讓,

並無相應的實際損失。 成宇仙在二審中提供證據材料擬證實其因無法使用車位遭受的經濟損失具體數額, 但上述政府檔反映的是柳州市住宅社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並不能直接證實成宇仙因無法使用車位將車輛停放他處實際發生的費用。 成宇仙未完成其舉證責任, 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柳州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成宇仙的上訴, 維持原判。

(文中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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