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亮是一名90後的職場新人, 剛入職場沒多久他就找到了一家好公司, 不僅職工的福利待遇好, 而且公司還有一間員工食堂, 免費供員工使用。 起初, 吳亮覺得公司內有食堂還能免費吃飯, 這樣的做法很好。
然而, 時間一長, 吳亮發現食堂裡的伙食吃來吃去是同樣的菜, 且大多是以吃飽為主, 於是, 他便想換換口味, 由於公司並未做強制性要求員工一定要在食堂內就餐, 因此吳亮便常在午餐時間內跑出公司外出就餐。 在此期間, 公司也並未做任何反應。
誰知道, 有一天正碰上大雨, 吳亮嫌出門就餐過於麻煩, 於是在手機上訂了午餐的外賣, 準備帶回茶水間吃。 就當外賣員將外賣送至公司樓下時, 由於十分緊張的午休時間以及下雨天濕滑的路面, 來去匆匆間, 吳亮剛走出電梯, 便滑了一跤, 導致手腳不同程度地摔傷。
在經過幾周的休養後,
在公司飯堂就餐時摔傷, 其實是一個比較常見的問題。 但是, 隨著職工群體的年紀越來越輕, 手機、網路與APP越來越發達, 職工中午用餐不再僅限於公司食堂之類的場所, 更多的是以外出就餐、定外賣等方式進行。
雖然吳亮的行為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是仔細分析之下, 還是能為他找到一些“蛛絲馬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
吳亮所在的公司雖然有職工食堂, 免費提供餐食, 但是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並未做強制性要求, 因此他在午餐時間訂外賣的行為是屬於正常的生理需要, 且午餐時間屬於合理的時間界限內。 同時, 他在公司樓下的樓梯口準備拿外賣, 這個地點屬於工作場所的延伸, 因此可以視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的一部分,
圖據網路
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 在工傷認定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即用人單位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 都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舉證的,
這表明如果用人單位確實不認為是工傷的, 應當承擔證明否定工傷的舉證責任, 如果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傷害是由勞動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來源 | 尚法昆山、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