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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車糾紛, 計程車司機劉某和幾名外賣員發生互毆, 為了阻止劉某離開, 外賣員鄭某竟跳上了計程車的風擋玻璃。 劉某見鄭某不下車, 竟頂著鄭某在路上行駛了近6公里。 今天上午, 劉某因犯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三年。
今年1月30日晚, 在石景山區魯谷天大商城路邊, 因劉某駕駛的計程車停車載客, 擋住了幾名某外賣平臺的送餐員的電動車, 送餐員鄭某、陳某與劉某發生了口角, 進而發生了撕打。
“我剛下車, 還沒看清, 他就打了我一拳。 ”劉某說,
劉某回憶, 他看到鄭某的動作也嚇了一跳, 起步後他就停了車, 但鄭某拒絕下車。 劉某兩次停車, 鄭某都不為所動, “我怕被他朋友追上挨打, 自己也在氣頭上, 就一直開”。
根據交管部門提供的監控錄影, 鄭某站在劉某的車上, 腳踩在雨刷器的位置, 雙手則抱住劉某計程車的頂燈, 身體高出車輛一大截。 劉某行駛的車速並不慢, 在多處路段還曾逆行, 幾次險些與其他車輛相撞。
“路上我也有點犯含糊, 就把駕駛室兩邊的車窗放下來了。 ”劉某解釋稱, 他也害怕鄭某摔下來出意外,
一直行駛到園博園2號門, 見身後已經沒人追趕, 劉某才減速停車, 並主動報了警。
經鑒定, 鄭某傷情為雙側鼻骨和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構成輕傷二級;劉慶松傷情為右眼瞼皮下出血、鼻出血, 構成輕微傷。
今天上午, 劉某在石景山法院出庭受審。 當庭, 劉某表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全部認可, “哪怕是輕傷後果也很嚴重, 我知道”。
檢察機關認為, 雙方發生互毆, 劉某致鄭某輕傷二級, 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事發時系工作日晚高峰, 劉某在被鄭某遮擋駕駛視線的情況下, 車速在每小時30公里左右,
劉某的辯護律師認為, 事件是被害人引發的, 故被害人存在過錯。 事發後, 劉某主動投案, 家屬也已經盡到了力所能及的賠償, 請法院從輕、減輕處罰。
經審理, 石景山法院認為, 劉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綜合全案情節, 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三年。
文字 | 北京晚報記者劉蘇雅
編輯 | 孟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