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設計>正文

每個設計師的成功之路,都是一本厚厚的“抄襲史”!

前兩天, 日站君的一篇

有設計界奧斯卡之稱的“紅點獎”, 到底該不該被噴?

引發了熱烈討論

而今天的故事

是一個更刺激的故事

是一個紅點獎獲獎者背後的故事:

一位西安美院的老師

2017年曾獲紅點獎視覺傳達類獎項中

best of the best大獎!

這位老師還因為此獎

被學院破格提拔為“學院副教授”

似乎是個喜大普奔的事情?

後來的轉折大家應該也知道了

據網路熱心人士爆料

他們在一位英國插畫師 Russell Cobb

(拉塞爾·科布)的官網:

http://russellcobb.com

看到了作品的一些熟(一模)悉(一樣)的身影

有興趣的粉絲可自行對比

難道這就是傳說中的抄襲獲獎的大事件!

對此, 西安美院也發出了聲明

該教授目前已被停職了

此前, 在設計界一直都有各種抄襲事件發生

最關鍵的, 可能不是事件的事後處理

而是為什麼會發生屢見不鮮的抄襲事件?

抄襲的原因為何?

什麼是抄襲的“界線”?

前幾天, 日站君有幸採訪了佐藤卓相關問題

看看大師是如何看待這種現象

日站君:目前在中國的設計領域, 普遍會有抄襲現象的發生, 有人說是“致敬”和“借鑒”, 您覺得應該怎樣看待這種現象?設計師如何保持自己的“原創性”呢?

佐藤卓:其實設計最開始都是從“複製”別人開始的, 這個現在中國是這樣, 以前的日本也是這樣。 在漸漸山寨的過程中, 慢慢的發現“自己的設計風格”, 人皆如此。 日本當年也是將美國的設計風格完整的“抄過來”,

然後慢慢的才形成現在的日本設計。

從借鑒的角度來說, 這種“抄襲”我覺得是沒有問題的。 那麼問題出在哪裡呢?我覺得在於“抄襲這個作品是不是為了單純去賺錢和懷揣不純粹的目的”, 出於商業的考量和賺錢的目的, 來抄襲別人的創意, 這樣是不行的。

另外在借鑒的時候, 事先和對方打招呼也是很重要的事情, 這是表示禮貌的方式, 也是不可欠缺的品德。

敲黑板劃重點:

目的不純,商業利益(賺錢)

這樣來判斷抄襲行為的善否

是不是就十分客觀了呢?

佐藤卓老師的採訪裡

有一句很重要的話

其實設計最開始都是從“複製”別人開始的,這個現在中國也是這樣,以前的日本也是這樣。

我們來先看一看那個蠻荒時代

日本瘋狂山寨的歷史

日本糖果品牌不二家

其招牌的卡通形象其實是抄自

美國品牌Brids Eye

從連衣服款式到頭髮顏色

抄襲技能,簡直是圖元級

快到碗裡來的M&M's巧克力豆

也被日本食品巨頭明治公司山寨過

二戰“火柴盒”零式戰機

完完全全就是模仿歐洲老爺

馬桶蓋也是山寨來的

不過如今的TOTO

卻早已超越了曾經模仿的對象

這些行為難道不都是商業目的行為嗎?

佐藤卓老師的說法似乎不奏效了…

為什麼會這樣?

原因大概是時代導致

前日本紡織面料設計協會副理事長這樣說:

“當時,歐美的東西被認為是公共素材庫。抄襲在那個時候的人眼中只是‘我借鑒巴黎的樣品製作出的原創產品,被別人抄了!’這種現在看來賊喊捉賊的事情罷了”

也就是說,在那個時候

世界範圍內的商標及智慧財產權保護

並沒有現在如此細緻的規範

而這些公司還能安然倖存

也是鑽了時代的空子

並不是什麼值得稱讚的事情

放到現在

這些公司怕是早就被告到破產100遍了

觀念的不同

導致了差異如此大的兩種結果

那麼我們回過頭繼續

“抄襲”究竟是推動了人類的進步

還是阻礙了原創的發展?

又一個新問題應運而生

約伯斯曾言:

我們一直不恥於去竊取所有有創意的“靈感”

這個竊取靈感

其實就是佐藤卓老師說的山寨的真意

迪特·拉姆斯(Dieter Rams)

是約伯斯最敬仰的人之一

他是德國博朗電器的首席設計師

蘋果的許多產品

都可以看到德國博朗電器的身影

博朗電器在上世紀 50-70 年代

曾經湧現出許多經典的設計

涉足各個領域

Jobs和Jonathan Ive

都公開承認受到Dieter的影響

反過來,Dieter對於蘋果

絲毫沒有“被抄襲”的感覺

在工業設計紀錄片《Objectified》當中

Dieter表示:

蘋果是為數不多的認真對待設計的公司

在他看來,蘋果並沒有剽竊自己的設計

而是將設計靈感發揚,創造出更多

“具有自己風格特質的設計產品”

就像偉大的藝術家畢卡索說過

好的藝術家都在複製作品

偉大的藝術家都在竊取靈感

齊白石老先生說過

學我者生,似我者死

“抄襲”這個概念大師們

總顯得有著更明晰更客觀的理解

而普通人來看

觀點似乎就更加直接了當一些

反對“抄襲”的網友

“我覺得這個過程甚至是對人性的抹殺

更不利於新生代的成長

抄襲就是浪費生命!”

“憲法第217條規定

抄襲侵權是違法行為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或者罰款!”

“所以,為什麼中國設計師去參加米蘭展

主辦方會不讓我們的設計師拍照呢?”

“蘋果夠強大,但是不夠強的人

就會被抄襲侵犯利益。”

支持“抄襲”的網友表示:

“抄襲、複製是人類發展的必經過程。所以我覺得抄襲這個核心詞彙,它是不是叫抄襲,這種複製其實是人們發展必經的一個過程,它有包容度。如果是不好的東西肯定是傳承不下來的。”

可以抄襲,僅有原創,沒有山寨抄襲推廣,很多好的東西,都會被歷史埋沒。其實,有時候,抄襲也算是對好作品的推廣和發揚。支援和不支援,重要的是把好作品發揚出來。

被抄襲的最高境界就是“一直被抄襲從未被超越”。

願意被抄襲是希望帶來更多的學習和借鑒,而不願意被抄襲是希望更多的設計師的設計原動力就是不創新不設計。這樣讓中國的設計更具價值更具驅動力。

這像《奇葩說》之前的一個懶人辯題

有人認為懶人能推動科技發展

有人認為懶人就是廢柴

各抒己見

你覺得呢?

敲黑板劃重點:

目的不純,商業利益(賺錢)

這樣來判斷抄襲行為的善否

是不是就十分客觀了呢?

佐藤卓老師的採訪裡

有一句很重要的話

其實設計最開始都是從“複製”別人開始的,這個現在中國也是這樣,以前的日本也是這樣。

我們來先看一看那個蠻荒時代

日本瘋狂山寨的歷史

日本糖果品牌不二家

其招牌的卡通形象其實是抄自

美國品牌Brids Eye

從連衣服款式到頭髮顏色

抄襲技能,簡直是圖元級

快到碗裡來的M&M's巧克力豆

也被日本食品巨頭明治公司山寨過

二戰“火柴盒”零式戰機

完完全全就是模仿歐洲老爺

馬桶蓋也是山寨來的

不過如今的TOTO

卻早已超越了曾經模仿的對象

這些行為難道不都是商業目的行為嗎?

佐藤卓老師的說法似乎不奏效了…

為什麼會這樣?

原因大概是時代導致

前日本紡織面料設計協會副理事長這樣說:

“當時,歐美的東西被認為是公共素材庫。抄襲在那個時候的人眼中只是‘我借鑒巴黎的樣品製作出的原創產品,被別人抄了!’這種現在看來賊喊捉賊的事情罷了”

也就是說,在那個時候

世界範圍內的商標及智慧財產權保護

並沒有現在如此細緻的規範

而這些公司還能安然倖存

也是鑽了時代的空子

並不是什麼值得稱讚的事情

放到現在

這些公司怕是早就被告到破產100遍了

觀念的不同

導致了差異如此大的兩種結果

那麼我們回過頭繼續

“抄襲”究竟是推動了人類的進步

還是阻礙了原創的發展?

又一個新問題應運而生

約伯斯曾言:

我們一直不恥於去竊取所有有創意的“靈感”

這個竊取靈感

其實就是佐藤卓老師說的山寨的真意

迪特·拉姆斯(Dieter Rams)

是約伯斯最敬仰的人之一

他是德國博朗電器的首席設計師

蘋果的許多產品

都可以看到德國博朗電器的身影

博朗電器在上世紀 50-70 年代

曾經湧現出許多經典的設計

涉足各個領域

Jobs和Jonathan Ive

都公開承認受到Dieter的影響

反過來,Dieter對於蘋果

絲毫沒有“被抄襲”的感覺

在工業設計紀錄片《Objectified》當中

Dieter表示:

蘋果是為數不多的認真對待設計的公司

在他看來,蘋果並沒有剽竊自己的設計

而是將設計靈感發揚,創造出更多

“具有自己風格特質的設計產品”

就像偉大的藝術家畢卡索說過

好的藝術家都在複製作品

偉大的藝術家都在竊取靈感

齊白石老先生說過

學我者生,似我者死

“抄襲”這個概念大師們

總顯得有著更明晰更客觀的理解

而普通人來看

觀點似乎就更加直接了當一些

反對“抄襲”的網友

“我覺得這個過程甚至是對人性的抹殺

更不利於新生代的成長

抄襲就是浪費生命!”

“憲法第217條規定

抄襲侵權是違法行為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或者罰款!”

“所以,為什麼中國設計師去參加米蘭展

主辦方會不讓我們的設計師拍照呢?”

“蘋果夠強大,但是不夠強的人

就會被抄襲侵犯利益。”

支持“抄襲”的網友表示:

“抄襲、複製是人類發展的必經過程。所以我覺得抄襲這個核心詞彙,它是不是叫抄襲,這種複製其實是人們發展必經的一個過程,它有包容度。如果是不好的東西肯定是傳承不下來的。”

可以抄襲,僅有原創,沒有山寨抄襲推廣,很多好的東西,都會被歷史埋沒。其實,有時候,抄襲也算是對好作品的推廣和發揚。支援和不支援,重要的是把好作品發揚出來。

被抄襲的最高境界就是“一直被抄襲從未被超越”。

願意被抄襲是希望帶來更多的學習和借鑒,而不願意被抄襲是希望更多的設計師的設計原動力就是不創新不設計。這樣讓中國的設計更具價值更具驅動力。

這像《奇葩說》之前的一個懶人辯題

有人認為懶人能推動科技發展

有人認為懶人就是廢柴

各抒己見

你覺得呢?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