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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五名幹部被處分

黃河新聞網訊:據省紀委監委網站4月26日消息, 省紀委駐省地稅局紀檢組原組長張亥生等2人、大同市礦區區委原書記劉勇軍等3人被處分。

具體如下:

【省紀委駐省地稅局紀檢組原組長張亥生等2人被處分】

省紀委駐省地稅局紀檢組原組長張亥生同志受到留黨察看二年、撤職處分

日前, 經省委批准, 省紀委監委對省紀委駐省地稅局紀檢組原組長張亥生同志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 張亥生違反組織紀律, 為謀取人事利益, 給予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 違規送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給予他人財物。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 經省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 決定給予張亥生同志留黨察看二年、撤職處分, 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 調離紀檢監察系統。

張亥生簡歷

張亥生, 男, 漢族, 1959年10月生, 山西文水縣人, 在職研究生學歷,

1982年10月參加工作, 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03年7月, 任嵐縣縣委書記;2006年6月, 任交城縣委書記;2009年9月, 任柳林縣委書記;2010年12月, 任省紀委駐省質監局紀檢組組長;2012年10月, 任省紀委駐省地稅局紀檢組組長。 2015年12月被免職。

忻州市政協原副主席張高棟同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降低退休待遇

日前, 經省委批准, 省紀委監委對忻州市政協原副主席張高棟同志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 張高棟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違規使用公車;違反組織紀律, 為謀取人事利益, 給予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 違規處理私人費用。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 經省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 決定給予張高棟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按照正處級非領導職務確定其退休待遇, 收繳其違紀所得。

張高棟簡歷

張高棟, 男, 漢族, 1957年8月生, 山西原平市人, 本科學歷, 1977年10月參加工作, 1987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02年10月, 任忻州市財政局副局長兼市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經理;2006年8月, 任忻州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2012年3月, 任忻州市政協副主席、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2016年9月, 任忻州市政協副主席。 2017年9月退休。

【大同市礦區區委原書記劉勇軍等3人被處分】

大同市礦區區委原書記劉勇軍同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日前, 經省委批准, 省紀委監委對大同市礦區區委原書記劉勇軍同志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 劉勇軍違反組織紀律, 為謀取人事利益, 給予他人財物。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 經省紀委監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 決定給予劉勇軍同志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

晉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程琳同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日前, 經省委批准, 省紀委監委對晉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程琳同志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 程琳違反廉潔紀律, 用公款給他人送禮, 用公款處理應由其個人承擔的費用。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 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 決定給予程琳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大同市政協副主席楊碩平同志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日前, 經省委批准,

省紀委監委對大同市政協副主席楊碩平同志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 楊碩平違反組織紀律, 不按規定如實報告本人及配偶家庭房產情況和股票持有情況。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 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 決定給予楊碩平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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