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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市啟動交通環境專項整治,司機車外拋物將被罰款200

日前, 大慶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大慶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發佈《關於開展交通環境整治的聯合通告》。

為切實加強市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打造安全、暢通、文明、和諧、有序的城市交通和市容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龍江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決定開展城區道路交通環境專項整治。 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道路上晾曬物品、搭棚蓋房、從事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擺攤設點等活動。 違者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有關規定, 處二百元罰款。

二、禁止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駕駛人雖在現場拒絕立即駛離, 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 違者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有關規定,

處一百元罰款。

 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道路兩側、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及廣場周邊擺攤設點。 違者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處200元罰款, 並暫扣其經營器具。

四、禁止佔用道路、廣場經營性維修、清洗機動車輛, 或者在室內清洗機動車輛向室外排放污水;違者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處2000元罰款。

 五、禁止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資料, 違者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有關規定, 責令恢復原狀,

並處500元罰款。

六、禁止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採用其他發出高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 違者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黑龍江省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有關規定, 處500元罰款。

七、禁止向車外抛灑物品及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違者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 對乘車人處五十元罰款, 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八、廣大市民應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增強安全意識、文明意識, 積極參與配合道路交通環境整治, 共同營造安全、暢通、和諧、有序的城市交通環境。

九、舉報電話。 公安交通警察支隊:110;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12319

十、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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