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福孚受賄案一審判決
日前, 由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欽州市欽北區交通運輸局原局長方福孚(正科級)受賄一案,
法院認為, 被告人方福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之便, 給他人安排工程並在工程招投標、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給予關照, 非法收受好處費共156萬元(人民幣, 下同), 數額較大,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構成受賄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福孚犯受賄罪成立。
判決如下:
被告人方福孚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檢察小知識
檢察機關七項主要職能之四:
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